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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莲都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561288/2024-64533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24-04-30 15: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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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2024-04-30 15:42:02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002561288/2024-64533 文号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布日期 2024-04-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经相关程序,莲都区发改局、区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执行莲都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的通知》(莲发改价格〔2024〕2号)于2024年4月30日正式发布,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范围

根据《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小区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排屋等非普通住宅小区和办公、商务楼宇等非住宅物业,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调整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理由

(一)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的需要。我区现行物业服务费执行的是2013年《关于丽水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制定的标准,实行分服务等级收费,分成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存在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按《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DB3311/T 132—2020 )要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物业服务等级进行管理。

(二)实行同城同价管理。《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明确莲都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莲都区内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丽水开发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参照莲都区执行。合理制定质价相符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防止价格大起大落是很有必要的。

(三)符合当前物业服务行业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物业企业改善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有效理顺物业服务价格矛盾,有利建设平安莲都,更有利于提升莲都区整体品质,不断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我区现行物业服务费执行的是2013年《关于丽水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制定的标准,实行分服务等级收费,分成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调整后,普通住宅小区根据计容建筑面积划分三个收费档次;物业服务分为综合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服务等五个服务内容。每类服务内容分为五个等级标准,从一级至五级,服务标准从高到低。

(二)普通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在公布的相应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根据住宅小区规模和物业服务成本,通过招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四、前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调整程序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普通住宅小区需适当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在该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由物业服务区域内专有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征得参与投票的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作出调整。

五、注意事项

此次上调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对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影响较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可能比原标准有所提高,会使物业服务双方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时的空间增大。但在约定具体标准时,有具体服务内容和各种约束措施,促进物业服务收费“质价相符”。通过招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约定收费标准,促进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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