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区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及解读 >区政府文件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政策解读 >部门政策文件解读
首页
《丽水市莲都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 77936397/2024-63435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3-14 09:13:42

文号:

生效时间:2024-03-14 09:13:42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77936397/2024-63435 文号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3-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些年以来,随着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中小微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水平有限,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不断涌现,但是中介机构之间能力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服务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安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管理办法》共五方面三十六条内容,其中第一至七条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名词解释、工作原则等;第八至二十一条明确了机构的条件、执业告知制度、工作原则和服务机构职责及其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以及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等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活动;第二十二至三十四条明确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监管责任分工、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监管部门及人员的禁止性规定;第三十五至二十六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管理办法》对过程监管、评级流程、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通过季度信用评定,结合业务企业、乡镇(街道)和部门的测评,综合服务机构的工作绩效,突出过程性管控和纠错。通过定期抽查、工作例会、信用等级评定、诫勉约谈、一票否决、“黑名单”等措施,规范机构日常过程性管理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

四、适用对象

在莲都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评价、检测、检验、培训、检查、咨询、评审、评估等技术、管理服务的各类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五、注意事项

《办法》第二条明确“本管理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评价、检测、检验、培训、检查、咨询、评审、评估等技术、管理服务的各类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其中不包括安全培训机构。对安全培训机构由相关业务处室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实施监管。

解读机关: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樊黎光

联系方式:0578-2152698

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自2024年4月13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