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936397/2024-68991 | 文号 | 莲应急〔2024〕11号 |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13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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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莲都经开区管委会、各相关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切实规范社会化服务市场,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现将《丽水市莲都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 丽水市莲都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服务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安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 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评价、检测、检验、培训、检查、咨询、评审、评估等技术、管理服务的各类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本管理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中介机构,并在该中介机构有效延续缴纳养老保险三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等服务活动,以及区应急管理局和属地乡镇(街道)、莲都经开区管委会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中介机构监管坚持规范管理与培育发展并重的原则,鼓励中介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各种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和乡镇(街道)、莲都经开区管委会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等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各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等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章 执业告知登记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与承接服务业务相匹配的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能力、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程序、服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和工作人员档案等。 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九条 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行为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时确保资质条件。 第十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初次开展业务之前主动告知区应急管理局及委托人所在地乡镇(街道)、莲都经开区管委会。 中介机构进行执业告知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丽水市莲都区中介机构执业告知登记表(附件1); (二)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已设立分公司的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学历、职称及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外省中介机构在省应急管理厅的备案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均要加盖单位公章。上述情况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材料报区应急管理局。 第十一条 区应急管理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实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机构,不予登记。 第十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服务的中介机构在告知登记后应及时将本单位基本情况录入“工业企业安全在线-社会化服务机构端”,并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在局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各类中介机构名单、业务范围和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服务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管理、专业技术、宣传教育、其他安全等服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服务项目的安全事项,并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双方单位名称及地址;服务的内容、方式、频次和要求;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式;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其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原则,企业及服务机构均不得在服务合同中设置免除本单位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条款。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被服务项目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介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的同时,应向委托人发放《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承诺书》(附件2)和《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情况反馈表(企业)》(附件4)。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规范安全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做到明码标价、公开透明、价质相符。除国家物价部门另有规定外,对具备充分市场竞争条件的安全服务行业,收费应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压价,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等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服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重大事故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 (四)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五)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六)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非法转包项目; (八)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九)专职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中介机构从业; (十)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 (十一)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 (十二)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十三)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服务报告、原始记录、证明等材料上签名; (十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莲都经开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和承揽业务。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服务过程控制,保证技术服务报告客观准确。技术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采样等活动时,应拍照(摄影)、记录留证。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应将服务合同、服务记录、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录入“工业企业安全在线-社会化服务机构端”。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每季度将业务开展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报备内容应在本年度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以电子扫描件的形式向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报送《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同时,要向委托人所在属地乡镇(街道)、莲都经开区管委会报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在莲都区行政区域内提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莲都经开区管委会发现有未登记或条件不满足的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督促相关中介机构立即整改,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莲都经开区管委会发现中介机构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情形的,应督促相关中介机构及时整改,同时提交区应急管理局处置。 第二十五条 每半年举行中介机构例会,例会应由中介机构负责人或莲都区域负责人参加,其他人不得代替参会。例会主要学习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开展业务培训;交流中介机构年度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关服务工作情况通报,并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安排部署下一步的工作等。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基本信息、服务合同和隐患记录录入等情况,评定在莲中介机构的信用等级,每季度组织评定一次,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定结果录入在“工业企业安全在线-社会化服务机构端”并在局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信用等级评分满分为100分,分别由委托人评定(20分)、乡镇(街道)、莲都经开区管委会评定(30分)、区应急管理局评定(50分)三部分组成。A级为90分(含本数)以上;B级为80(含本数)-89分;C级为60(含本数)-79分;D级为60分以下。 委托人评定分值取得方式为: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将《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承诺书》(附件2)和《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情况反馈表(企业)》(附件4)发放给委托人,服务完成后由委托人独立填写《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情况反馈表(企业)》(附件4),盖章后由辖区乡镇(街道)、莲都经开区管委会交至区应急管理局。 乡镇(街道)、莲都经开区管委会评定分值取得方式为:区应急管理局将中介机构的委托人发送给属地乡镇(街道)、莲都经开区管委会,由乡镇(街道)、莲都经开区管委会根据中介机构合同约定落实服务时长、频次等情况开展考评,考评后填报《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情况考评表(乡镇街道、莲都区经开区管委会)》(附件5),统一汇总留存后,送回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评定分值取得方式为:安全监管科(行政审批科)适时对中介机构开展抽查,填写《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情况考评表(安全监管科)》(附件6),并对乡镇(街道)、企业的考评、反馈情况,以及中介机构工作开展情况、业务报送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赋分后填写《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情况考评总表(区应急管理局)》(附件7)。 第二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信用A级的中介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一)日常监管以中介机构自主管理为主,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适当减少对其监督检查的频次; (二)作为典型示范予以适度宣传推广; (三)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信用B级、C级的中介机构,督促中介机构改进完善,落实信用等级提升措施。 第二十九条 凡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及专家意见,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出具整改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一)在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确定为C类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至二十一条行为之一的; (三)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报告抽查等监管活动中发现服务报告问题较多的; (四)因在莲业务受到发证机关通报批评的; (五)出具服务报告、专家意见问题较多或严重错误; (六)应急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安全服务要求需要诫勉谈话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出现以下任意一项的,一票否决,直接定为D级: (一)对服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重大事故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 (四)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五)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六)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非法转包项目; (八)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九)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 (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服务报告、原始记录、证明等材料上签名; (十一)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信用D级的中介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惩戒约束措施: (一)强化监管,加大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二)对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三)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约束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开展安全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区应急管理局视情节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抄告其发证机关要求予以处理,或依法依规对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施市场禁入。中介机构在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确定为D类,或一年三次以上受应急管理部门诫勉约谈的,列入“黑名单”,待改正一年后移出“黑名单”。 第三十三条 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采取信用等级D级相对应的惩戒约束措施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实施以下惩戒约束措施: (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三)向有关部门(机构、单位)发出信用监管警示,提醒应当予以关注; (四)依法依规对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施市场禁入。 第三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二)干预中介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三)向中介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四)向中介机构摊派财物; (五)在中介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六)收受中介机构宴请、有价证券、会员卡或礼物; (七)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2日起施行。 附件:1.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机构执业告知登记表 2.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承诺书 3.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4.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情况反馈表(企业) 5.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情况考评表(乡镇街道、莲都经开区管委会) 6.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情况考评表(安全监管科) 7.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情况考评总表(区应急管理局) 附件1: 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机构执业告知登记表 年 月 日
说明:中介机构需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等材料原件用于核查。 附件2: 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承诺书 为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为,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服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技术管理服务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低价竞争,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管理服务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中介业务,坚决杜绝恶意扰乱市场秩序和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不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获取不当利益。 四、不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五、不会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的情况。 六、不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七、不会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八、不非法转包项目。 九、不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十、本机构安全服务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安全服务机构从业。 十一、坚决杜绝从业人员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服务活动。 十二、坚决杜绝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行为。 十三、不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服务报告、原始记录、证明等材料上签名。 十四、不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 十五、不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六、认真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十七、严格服务时限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技术服务报告、整改确认意见等。 本单位上述承诺,敬请监督。如有违反,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180******15。 承诺单位(盖章):(中介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中介机构在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时,要将此承诺书填写完成,并与《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情况反馈表(企业)》(附件4)同时交给委托人,接受委托人监督。 附件3: 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中介机构(盖章):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由中介机构填写,要求在莲业务开展情况上报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科(行政审批科)和属地乡镇(街道)、莲都经开区管委会。 附件4: 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情况反馈表(企业)
说明:此表请委托人在中介机构完成服务后填写,填好盖章后由属地乡镇(街道)、莲都经开区管委会交至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科(行政审批科)。 附件5: 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情况考评表(乡镇街道、莲都经开区管委会)
说明:本表由属地乡镇(街道)、莲都经开区管委会对中介机构考评时填写。 附件6: 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情况考评表(安全监管科)
说明:本表由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科(行政审批科)对中介机构考评时填写,如一票否决的请填写情况说明,违反哪项被一票否决。 附件7: 丽水市莲都区安全服务情况考评总表(区应急管理局) 总分: 信用等级:
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