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区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及解读 >区政府文件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首页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通告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4-63418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3-13 09:53:26

文号:莲政通告〔2024〕1号

生效时间:2024-03-13 09:53:26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4-63418 文号 莲政通告〔2024〕1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3-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为从源头上控制油烟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规范露天烧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莲都区禁止露天烧烤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烧烤区域

区块一:括苍路以东,紫金路以西,环城北路以南,人民街以北。

区块二:花园路以东,宇雷路以西,人民街以南,丽阳街以北。

区块三:括苍路以东,和平路、两湖公园以西,丽阳街以南,卢镗街、大猷街以北。(详见附图红色区域)

上述区块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住宅小区内公共场地等各类室外区域。

二、禁止露天烧烤时段

全年全时段。

三、禁止的行为

在禁止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违反本通告,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实施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等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图:禁止露天烧烤区域详图(红色区域内)


莲政通〔2024〕1号.pdf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