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莲都区碧湖镇2023(114)号地块(科技路南侧剩余地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号 莲征安置〔2023〕第14号)已经本机关调整变更并确定,现予以公布。
调整变更内容如下:
1.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需征收缸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不变,其地类发生调整,其中:耕地面积0.8076公顷增加面积0.0048公顷,新方案面积为0.8124公顷;园地面积0.0049公顷减少面积0.0034公顷,新方案面积为0.001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农村道路)0.0552公顷减少面积0.0014公顷,新方案面积为0.0538公顷。
2.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保障内容未发生调整。
3.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号 莲征安置〔2023〕第14号(更))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莲征安置〔2023〕14 号(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莲都区碧湖镇2023(114)号地块(科技路南侧剩余地块)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碧湖镇缸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7234公顷(25.851亩),其中缸窑村耕地0.8124公顷,园地0.0015公顷,林地0.201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38公顷,住宅用地0.6538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42号)文件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类名称 | 区片等级 | 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二级区片 | 0.8124 | 109.5 | 88.9578 | |
园地 | 二级区片 | 0.0015 | 109.5 | 0.16425 |
交通运输用地(农用地) | 二级区片 | 0.0538 | 109.5 | 5.8911 |
住宅用地 | 二级区片 | 0.6538 | 109.5 | 71.5911 |
林地 | 二级区片 | 0.2019 | 66 | 13.3254 |
合计 | / | 1.7234 | / | 179.92965 |
备注: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按丽政办发﹝2020﹞42号文件第六条进行结算。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实行包干补偿与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现按丽政办发〔2021〕10号文件执行,即按照耕地、园地、交通运输用地(农用地)23.25万元/公顷,林地10.5万元/公顷标准补偿给包干统筹,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缸窑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2.293975万元人民币。
以上合计,征收补偿费金额为人民币202.223625万元(大写:贰佰零贰万贰仟贰佰叁拾陆元贰角伍分)。
3.社保安置。本次征地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 16 人,其中缸窑村 16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1.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21〕32号)文件执行。
2.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参照文件《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助标准以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3〕8号)规定的标准计发。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