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丽水市莲都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相关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领域的统计工作。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的管理指导。开展就业援助,促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的预测预警、监测分析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三)承担人才开发有关工作。协同职能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人才工作有关重要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全区人才选拔、培养、引进等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综合管理,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负责人才国际交流合作有关工作。 (四)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和标准,依法对其基金进行监督,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预测预警分析,拟订应对措施,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拟订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完善经办服务体系建设。 (五)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企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具体承担公务员工资福利工作。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工作。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监督执行工时制度和职工休假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家庭服务业发展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和更体面劳动。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破除人力资源开发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统领,加强整体谋划、系统设计和改革落地,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承担局新闻发布、政务督查、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教育培训、职称评聘、政策理论学习和党风廉政建设、宣传统战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基层劳动保障员的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负责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 (二)政策法规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局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局普法宣传和执法指导工作。牵头调查研究和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综合管理相关统计工作,定期发布统计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承担推进全局“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相关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办理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三)人才管理开发科(挂职业能力建设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牌子)。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人才工作宏观政策和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编制发布人才开发目录。综合管理人才开发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指导和管理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区域人才资源开发交流与合作。负责人才交流和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管理及后续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企业骨干人才队伍建设。牵头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并监督检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博士后工作。会同推进各类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及管理工作。 组织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负责管理企业在职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监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力社保类办学、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拟订就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动力跨区域有序流动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牵头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建立就业失业统计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 (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承担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指导相关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人员交流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交流、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对象的管理工作。承担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统计工作。负责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制度,指导全区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评比达标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管理办法政策制定、实名制管理、岗位分类、计划核准、人员招聘、合同签订等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指导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工资福利退管科。拟订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福利政策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负责事业单位工资审核管理和工资统计工作。具体承担公务员工资福利工作。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工资待遇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 (六)社会保险科(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牌子)。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规定。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负责企业年金方案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及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核准。监督、检查和协调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伤保险工作规划、政策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行为。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基层劳动保障平台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建设。 (七)劳动关系科(挂信访室牌子)。拟订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制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划。拟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进农民工工作。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和劳动监察保障政策。负责指导全区仲裁和监察保障工作,指导开展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处理来信来访和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事项。指导开展系统的平安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11名,其中正股级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股级3名。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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