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浙土字(3311)A〔2024〕-001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丽水市2024年度计划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南山周边收储剩余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具体范围以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莲都区碧湖镇南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2372公顷,其中南山村交通运输用地(农村道路)0.0062公顷,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0.23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62号)和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10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21〕32号)文件执行。
五、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11)A〔2024〕-001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8-2668131。
特此公告。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