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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650015/2024-68180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4-11-27 15:32:05

文号:

生效时间:2024-11-27 15:32:05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002650015/2024-68180 文号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4-1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8年,省政府制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63号),2019年国务院出台《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对政府投资管理作出明确要求。工程价款结算是政府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对该领域的监督管理也是财政的重要职能。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本办法旨在建立莲都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制度,主要包括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结果应用等方面。

(一)监督对象

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对象为纳入莲都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

(二)监督内容

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内容包括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预算执行情况等。

(三)监督方式

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采用抽查监督的方式,通过抽取以往年度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结果运用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条款约定,按监督结果调整工程价款结算

2.对监督发现违反政府投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财政部门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反馈,并按照财会监督协同机制要求,视情向区委巡视部门、审计部门反馈。

3.监督发现相关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失责等问题的,依规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由其依照中介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三、文件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63号):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3.《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4.《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必要时,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全面审查。

四、适用对象

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对象为纳入莲都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人

解读机关:莲都区财政局

联系人:卢阳

联系电话:15857864653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为能尽快给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指导,《丽水市莲都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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