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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0015/2024-68068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4-11-20 11:41:14

文号:莲财发〔2024〕83号

生效时间:2024-11-20 11:41:14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002650015/2024-68068 文号 莲财发〔2024〕83号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4-1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丽水市莲都区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丽水市莲都区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监督〔202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项目预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的审核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支撑。

第三条  预算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评审,规范评审行为。

(二)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三)客观公正。推进预算评审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保证审核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四)绩效导向。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审核主体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大审核”,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大审核”体系,形成各预算管理主体的工作合力。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履行预算审核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级预算评审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工作规定,完善预算评审制度;

(二)明确本级预算评审项目范围,选取项目开展评审;

(三)负责组织、监督预算评审的具体实施,组织运用评审结果;

第六条  评审项目的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送审项目的初审,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完成对本部门本单位项目所开展的预算审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及资金需求开展分析论证等工作,并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项目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协助开展现场核实等工作;

(三)按时反馈对初步评审结论的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评审结果做好项目方案完善及预算编制调整等工作。

(五)主管部门、申报单位不得以购买服务方式另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部门项目预算。

第七条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作为区本级财政项目的审核机构,承担财政部门组织下达的项目预算审核任务,接受财政局预算管理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对审核项目政策业务的指导。视工作需要评审中心可以委托相关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等开展财政项目预算审核。评审中心要提升预算审核能力,严格审核工作纪律。

第八条  评审中心负责对纳入审核范围的项目预算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对审核意见负责并进行解释;各业务科室负责运用审核结果,对利用审核结果形成的预算安排予以解释,不得将预算审核主体责任转交评审中心。

 

第三章  预算评审范围

第九条  区级部门财政项目预算的审核范围:

(一)优先开展评审的项目。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按照“即有即审”原则,由财政评审中心开展预算审核。其审核意见作为预算安排的必要依据。

1.资金量大、重要性高的项目:资金需求总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其他运转类、特定目标类项目。

2.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资金需求总额50万元以上的基建类、信息网络购建类、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重大活动类项目以及其他发展建设类中的设备购置项目等。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审核和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年度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资金需求总额50万元以上的。

(二)特定审核项目。对党委政府、财政部门高度关注的项目,巡察、审计、财会监督、绩效管理、预算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及其他确有必要审核的项目,经区财政局同意后,可单独开展预算审核。

(三)不列入财政审核范围的项目。

1.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

2.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3.以往年度已开展过预算审核且项目支出总额或年度资金需求未增加的项目;

4.已存在法定或固定支出标准,可明确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5.项目内容敏感、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项目;

6.情况紧急需立即实施的项目;

7.经区政府同意不需审核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预算评审要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评审应当将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统筹安排预算审核与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推动预算审核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协同推进。

(一)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1.必要性。主要是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是否与国家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政策、发展规划相符;与部门职责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

2.可行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任务是否明确、实施条件是否具备,项目预算规模与计划方案、目标任务是否匹配,预期投资进度与预期工作进展是否匹配。

3.完整性,主要是项目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内容范围、目标任务、规模标准是否清晰明确,预算申报材料及相关依据资料是否齐全。

(二)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

1.合规性。主要是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等。

2.合理性。主要是项目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级财力水平相适应,是否属于本级支出责任,支出内容是否真实,经费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当等。

3.经济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资金需求是否按照标准测算,是否精打细算。

(三)绩效目标审核。主要是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全面性、可行性、与项目资金需求的匹配性等进行审核。

(四)支出标准审核。主要是对编制预算时使用的支出标准是否适用进行审核。

(五)其他评审侧重点审核。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围绕财政项目预算审核内容,结合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综合运用政策评估、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工作量计算、市场询价、专家咨询、现场核实等方法实施审核,加强重点领域成本管控。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五)项目立项依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支出标准等;

(七)以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八)其他项目相关的依据材料。

 

第五章  评审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莲都区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权限和审核范围,合理确定预算审核任务,充足预留审核时间。对于资金量大、重要性高的项目,一般按照“成熟一个、送审一个”的原则,及时进行送审。

第十四条  莲都区财政局要统筹安排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工作。事前绩效评估已经对项目资金需求出具明确意见的,视为已开展预算评审。

第十五条  开展预算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前期准备。项目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对照审核范围,按要求提供送审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业务科室对项目完成初步审核后,送评审中心进行审核。项目资料不能满足评审条件的,由业务科室提出意见暂停或取消评审。

(二)制定方案。评审中心根据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重点关注内容、评审方法和依据、评审工作组成员、评审时间及进度安排等。

(三)实施评审。评审中心根据评审方案实施项目审核。审核过程中严格内控要求,发挥外部监督,强化信息沟通,初步审核意见形成后,应及时与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交换意见,评审中心根据有关意见对评审结论进行完善。对评审报告存在较大争议或发现评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由评审中心进行复审或者财政部门选取其他评审机构重新评审。

(四)报告及归档。评审意见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 评审结论、问题和建议,如有项目申报单位签署的意见或者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在意见中一并体现。出具意见后,评审中心应当及时整理评审资料,建立评审档案,将评审要件完整存入档案。

第十六条  莲都区财政局应当加强预算评审工作的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参与涉密项目审核的单位、中介机构、专家需具备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满足相应场地、人员、设备、档案管理等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等保密管理程序。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协审人员和协审专家不得对外透露协审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评审中心要提升审核专业能力,提高审核工作效率。项目送审资料齐备前提下,评审中心原则上在接到审核任务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于集中、批量下达的审核任务,出具意见时间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前期工作不扎实的项目、特别复杂的项目、初审意见争议较大的项目审核时间可视情延长。

第十八条  评审中心委托中介机构从事评审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制度和要求,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向中介机构付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中介机构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联关系,或审核项目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利益的,应主动回避。中介机构参与相关项目预算审核后,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承揽关联项目的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审计等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业务。同一中介机构不得接受不同主体委托开展对同一项目的论证、审核等工作。

第十九条  加快预算评审专家库建设,加强专家协助开展预算审核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出具的专家意见负责。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存在聘用、合作等可能影响审核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同一专家不得接受不同主体组织参与对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

第二十条  采用专家、中介机构协助审核的,应建立健全协审模式,科学界定审核责任。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莲都区财政局应当加强预算评审结果运用,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

(一)将评审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财政部门要将评审结果作为审核预算申请的参考。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过评审结果,确需超出评审结果安排预算的,应由相关部门、财政部门严格论证后,在部门、单位预算审核测算过程中作出重点说明。

(二)提高部门预算编报质量。评审中心应加强项目审核发现问题的研究,分析提炼共性和典型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规范预算管理当好参谋。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预算申报单位提出改进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对审核中发现虚报基础数据或资金需求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应酌情核减部门、单位预算。对预算核减率低、预算申报质量较高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激励。

(三)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财政部门应当结合预算评审,强化对评审数据的积累和有效利用,加强对同类项目评审情况的总结分析,逐步建立共性项目的支出标准和规范,推动工作重心由评审资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标准拓展。

(四)支撑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财政部门应加强共性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分析、共性指标标准收集和历史数据比对分析,发挥预算评审支撑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的作用。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二条  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协助项目预算审核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审核的财政部门或审核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指定评审机构,不得违规干预预算评审结果,不得向评审机构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审核机构及工作人员、参与审核的专家、中介机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示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若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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