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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丽水市莲都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 政策解读
索引号: 77936397/2024-67644      发布机构: 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10-17 10:21:31

文号:莲应急〔2024〕34号

生效时间:2024-10-17 10:21:31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77936397/2024-67644 文号 莲应急〔2024〕34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1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服务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安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二、主要内容

对《丽水市莲都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七条(一)“对服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进行删除。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

四、适用对象

在莲都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评价、检测、检验、培训、检查、咨询、评审、评估等技术、管理服务的各类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解读机关: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樊黎光

联系方式:0578-2152698

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自2024年10月3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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