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883/2023-60608 | 文号 | 莲民发〔2023〕118号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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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民政部、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等文件要求,现把《莲都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023年9月21日 莲都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 为深入贯彻民政部、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和莲都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域综合整治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莲政办发〔2021〕2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绿水青山生态环境,现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规定如下: 一、奖补标准 (一)对采取海(江、湖)葬的骨灰,近亲属(或监护人)凭《骨灰节地生态安葬协议》,将骨灰直接交殡仪馆在指定存放柜集中存放后,由殡葬管理部门择时免费进行撒海(江、湖),除免除海(江、湖)葬直接费用外(含车船费、撒海(江、湖)活动服务费、餐饮费以及三名随行近亲属费用),再给予每例5000元的奖励。 (二)骨灰采用撒散或装入可降解骨灰盒深埋等方式处置,不留坟头,不单独立碑的节地生态安葬,除免费提供安葬,奖励近亲属(或监护人)5000元/例。 (三)实行树葬、花坛(草坪)葬安葬骨灰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将骨灰送到指定树葬(花坛、草坪葬)区内,在树下、花坛(草坪)下撒散或装入可降解的骨灰盒深埋处置骨灰,不保留坟头(不作标记),免费提供安葬。安葬完毕后凭《骨灰节地生态安葬协议》,近亲属(或监护人)可享受2000元现金奖励。 二、奖补对象及范围 莲都区户籍居民遗体火化后,将骨灰选择撒江(海),或在区级公墓(乡镇级节地生态安葬点)内实行骨灰撒散、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式,以及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格位存放(含壁葬、廊葬、室内葬)等不树碑、不留坟头、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的安葬方式。 三、办理流程 个人奖励办理: (一)实行海葬或骨灰采用撒散、装入可降解骨灰盒深埋等方式处置骨灰的,由逝者近亲属(或监护人)将骨灰在殡仪馆寄存后向区民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签订《骨灰节地生态安葬协议》,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手续。 (二)在区公墓或乡镇级节地生态安葬点指定区域内将骨灰散撒(包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由逝者近亲属(或监护人)向陵园管理所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签订《骨灰节地生态安葬协议》,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手续。 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死者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下称承办人)在办理完节地生态安葬事宜后到区民政局民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办理奖励手续,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1)死亡人员生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2)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原件(或复印件);(3)殡仪馆出具的《不保留骨灰寄存证明》;(4)承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5)受理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 四、经费保障 莲都区户籍居民去世火化后,签订《骨灰节地生态安葬协议》,并按协议履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半年结算一次。 本政策从2023年10月22日起施行,政策中涉及到的奖励内容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