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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3-60609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9-28 11:34:42

文号:莲政办发〔2023〕62号

生效时间:2023-09-28 11:34:42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3-60609 文号 莲政办发〔2023〕62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莲都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丽水市莲都区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区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发挥基金引领撬动作用,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结合《莲都区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莲国资办〔2023〕1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产业基金是由莲都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投资招商类、效益类产业项目,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莲都区高质量发展。

区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的投资风险容忍度。

第三条  招商类项目是指区产业基金根据莲都区战略部署,围绕莲都区支持引导的新兴产业、传统经典产业以及其他符合经济发展导向的产业项目。

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省、市、区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法人主体、区金控公司、产业基金管理主体、区招商工作牵头单位、行业监管部门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常务副区长任主任,分管招商引资区领导担任副主任,区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莲都经开区、区经合中心、区经商局、区商金中心、区国投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通过投资决策会议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六条  区产业基金法人主体负责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产业基金管理主体负责基金的运行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七条  区金控公司负责基金法人主体组建、整合及资金安排等相关事项;负责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基金法人主体选择确定产业基金管理主体。

第八条  产业基金管理主体负责对区招商工作牵头部门已立项或定调的招商类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负责对效益类项目进行立项、尽职调查并出具报告;负责准备投资决策会议的相关上会材料;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

第九条  区招商工作牵头单位负责招商类项目认定,围绕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参与投资事项研究、项目相关的谈判工作;负责牵头对项目投资总额、返投主体、返投金额等进行认定。

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对应投资项目行业归口,负责落实产业基金拟投资项目行业监管等。

第三章  投资原则及要求

第十条  区产业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以承诺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承诺回购本金、差额收益补足及其他附加条款等债务性方式开展基金设立和认缴;

8.作为不具有控制力的劣后级合伙人(劣后级合伙人指基金优先向优先合伙人分配收益后,获取剩余收益或承担亏损的合伙人)参与基金组建;

9.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一条  区产业基金以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有效结合的方式,与其他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等开展合作。项目投资一般采取“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莲都区。

第十二条  采取直接投资的,区产业基金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重大项目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子基金在被投企业中占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子基金中省、市级及以下政府(管委会)产业基金(含其他国资)以外的其他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该基金规模的20%。重大项目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区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和子基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基金重点投向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大健康、半导体、新能源等高新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传统经典产业以及其他符合经济发展导向的产业项目。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2.区产业基金原则上不优先于其他出资人出资,不得作为定向或者非定向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3.区产业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确需延展存续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最多可延长2年;

4.区产业基金参股的非定向基金必须有可投项目储备及项目投资计划,子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

5.区产业基金参股的直投项目应有具体的项目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募集情况等。

第十五条  区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不低于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机构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机构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区产业基金项目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招商类项目立项(项目定调)或者效益类项目立项、初步尽职调查(深入尽职调查)、招商类项目联审准入、基金项目投资决策、实施、投后管理等。

1.招商类项目应由区招商工作牵头单位结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及项目自身情况,做好项目初步研判分析和项目定调工作。将已立项或已定调项目以书面文件形式函告产业基金管理主体开展尽职调查。

2.产业基金管理主体组织招商牵头单位、招引责任单位及相关职能单位,顾问律所、顾问会所、顾问事务所及公司负责团队人员对意向招商类项目进行初步尽调,形成初步意见后书面反馈至区招商工作牵头单位;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必要时由产业基金管理主体代产业基金法人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法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估值咨询或法定评估等,并形成正式书面报告,报项目联审准入会议及基金投资决策会议。

3.效益类项目应由产业基金管理主体进行初步尽调,形成初步意见书后确定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后产业基金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法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估值咨询或法定评估等。对于市场化运作的效益类项目,已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引用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该尽职调查报告出具时间应在产业基金管理主体启动委托尽调的前六个月内。尽调后由产业基金管理主体形成正式书面报告,报基金投资决策会议审议。

4.基金管理委员会以投资决策会议形式对基金项目投资方案作出决议,区财政局(区国资办)负责组织召集投资决策会议,投决会由基金管委会主任主持,投决会成员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且总人数为单数,审议通过事项须经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必要时邀请外部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意见。

5.基金项目投资方案经审议通过后,由产业基金管理主体代基金法人主体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6.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协议,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产业基金管理主体应在1个月内及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第十七条  涉及重大事项的,由产业基金管理主体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主要包括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第五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区产业基金的管理费按照基金法人主体直投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年的比例收取,基金法人主体按年向产业基金管理主体支付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为激励产业基金管理主体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项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产业基金管理主体的业绩奖励。

第二十条  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

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根据项目情况,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区产业基金可予适当让利。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一条  区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二条  区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如章程或协议中约定受让方的,区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约定向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如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受让方,对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需按原有投资决策程序报批后,由产业基金管理主体办理具体转让事宜。对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第二十四条  区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者协议中约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区产业基金投资后一年,子基金或者被投项目企业未按计划开展投资业务或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或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区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区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提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七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管理主体须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对产业基金所投项目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

第二十六条  区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提议并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并向产业基金管理主体抄送托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参照省、市、区现有容错免责机制,对于区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已履职尽责的,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出资人、主管部门、产业基金管理主体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产业基金管理主体应将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审核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产业基金管理主体应提交区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至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条  区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直投项目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向产业基金管理主体提交子基金或企业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产业基金管理主体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或企业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区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产业基金管理主体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按批示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区产业基金与国家、省市级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视情况按照上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莲政办发〔2023〕6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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