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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3-59703      发布机构: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8-23 12:00:05

文号:莲政发〔2023〕11号

生效时间:2023-08-23 12:00:05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3-59703 文号 莲政发〔2023〕11号
发布机构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8-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区委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区第十五次党代会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以省委三个“一号工程”引领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以永做新时代“挺进师”、全面系统落实“八个必须坚持”、先行示范当头雁的奋发图强坚毅笃行“丽水之干”,扛起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历史使命,高水平绘就中国式现代化莲都新图景,为丽水创建全国革命老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各领域。

第四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着眼建设高效实干的服务型政府,以建设为民政府换来群众有感,以建设整体政府实现高效协同,以建设法治政府厉行依法行政,以建设务实政府促进担当有为,以建设清廉政府推动干净干事。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五条  区政府由区长、分管区领导、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分管区领导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区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分管区领导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分管区领导商量决定。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办公室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分管区领导、办公室主任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区长离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代为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以拼促进,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高质量推进革命老区共同富裕创建先行示范,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莲都探索与实践。

第八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各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维护团结统一、维护政令畅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九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和市政府请示报告。

第十条  坚持人民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办好民生实事,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

第十一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整体智治现代法治政府,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确保依法用权、依法履职、依法担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强化执法监督。

第十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调查研究、集体讨论、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等各方面意见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决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大活动等,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社会公众意见,充分评估论证。健全重大决策实施的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决策后评估,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涉及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报区委决定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大经济问题、重大经济改革、重大民生事项、重大规划和重大方案、重大战略、重大建设项目、重大风险处置等事项,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提交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区政府根据决策方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以及决策评估报告,可以对原决策方案作出暂缓执行、停止执行或重大修正的决定。区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决策拟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建设诚信政府。深化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四条  坚持清正廉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切实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拒腐定力,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不断塑造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社会清朗、文化清新的良好态势。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区政府要认真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者提请审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区政府每年年初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要全过程主动接受区人大、区政协监督,完善人大政协领导区政府常务会议常态列席机制,落实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制度。

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扎实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信息等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提升政策解读水平,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全方位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切实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诉求办理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畅通信访渠道。区政府领导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分管区领导、办公室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区工作的重要情况;

(五)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分管区领导、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报请市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报请区委决定的事项;

(七)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八)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每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要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第一议题”,原则上必须安排经济工作相关议题,并严格落实区政府常务会议常态化学法制度。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一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邀请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或分管区领导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区长确定;分管区领导或受其委托的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须对上会议题进行充分协调,形成一致协调意见或多个备选方案;审议前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及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并由议题牵头汇报单位或分管区领导向区长作专题汇报,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

议题须合法合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讨论:

(一)区政府各职能单位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二)应由有关单位协商解决的;

(三)能由分管区领导与有关区领导沟通处理的;

(四)未经充分征求意见,未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尚有重大原则性分歧的;

(五)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

(六)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经分管区领导、分管副主任审签后,呈报区长审定。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和形成意见的依据,对审议通过后的办理意见有明确建议,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直奔问题和主题、不搞“穿靴戴帽”,逻辑严密充分、行文规范简练。

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协议,须通过招商引资决策流程及合法性审查,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其中,招商引资协议涉及的项目投产达效后,要评估协议落实情况和项目效益。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如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应抓紧修改并明确时限。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的宣传报道,须报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

区长主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区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区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等参加。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由区长、分管区领导、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办公室副主任召开,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区长签发,涉及新增项目或年度项目调整、新增资金支出、人员力量、人事福利、调整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等重大事项,报区长审定后签发。

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区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处理中央、省、市领导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七)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区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区政府领导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向区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区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应提前报告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并向区长请假,同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不能参加或列席区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告相关领导。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人员。参加或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重在解决问题,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审批,加强对同一系统、同一领域召开会议的统筹,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能采用文件通知、现场协调等方式部署的工作不安排会议,内容重复、主题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会议坚决不开。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一般可由熟悉情况的负责人参会,不要求主要领导必须参加。除兼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区内不得以是否召开会议作为考核、检查工作的评价依据。

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需报区政府批准,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区政府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区政府报送请示,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区政府批准,部门不得要求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出席本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全区性会议可视情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区政府及部门召开的视频会议原则上只开到乡镇(街道)一级。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会议活动数量、规模和时间,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并严格控制经费,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区政府学习制度。学习活动由区长主持,分管区领导、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区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一般采取区政府领导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强化系统学习、深度学习;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不断提升干事创业的履职能力。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和单位名义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先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区政府研究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

涉及乡镇(街道)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特别是涉及重大改革事项、重大项目、用地用能、财政资金、税收优惠、机构编制、干部配备、新设评比达标表彰及示范创建项目等,必须按程序履行批准手续,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报备。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三十条  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区政府领导应牵头加强协调。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区政府其他有关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分管区领导分管领域的,经相关分管区领导审签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内容涉及机构编制、人事任免、财政预算、政府性建设计划、产业规划、土地出让、政府性债务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各类先进表彰事项和对象,全区综合性事项或涉及多个分管区领导分管领域的,由区长签发;只涉及分管领域内事项的公文由分管区领导签发;涉及区政府办公室内部事务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

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有关规定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能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没有实质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减少配套类、分工类文件数量。区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乡镇(街道)制发文件。未经区政府同意,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下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文。

报送区政府的简报要注重实质内容、规范报送形式,原则上每个部门只保留1种简报。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机关公文数字化改革,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狠抓落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各项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区政府领导要亲自抓、带头干,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效。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扣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紧盯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指标体系,制定具体措施,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以“一件事”视角抓落实。以“一件事”集成整合全生命周期事项办理,推动跨部门数据共享、流程再造和业务协同,打破条线、分管、层级、地域思维,不扯皮不推诿,确保问题解决、高效办理。

要坚持首问责任制抓落实。企业、基层、群众向政府咨询或反映问题,被首问者即为首问责任领导或首问责任单位,确不属于分管领域或本部门职责的,必须帮助落实相关分管领导或职能单位。

要坚持议定事项“钉钉子”抓落实。把抓落实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时刻保持“拼尽全力跳起来摘桃子”的拼劲,拉高标杆、事不避难、一抓到底。建立“马上就办、办就办好”落实机制,健全每项任务责任链和工作链,强化量化闭环管理。

要坚持“新官理旧账”抓落实。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以贯之干事业。接续破解历史遗留问题,加强清单化、节点化、责任化管理,分期推进、分步化解、分批销号历史遗留问题。

要坚持“跨山统筹、区域一体”理念抓落实。强化“全区一盘棋”导向,持续完善政策协同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形成全区域高效协同、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提档升级区域一体化统筹合作机制,跨区域推进产业共育、平台共建、服务共享、环境共创,加快区域一体化协同发展。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坚持督帮一体,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多跨贯通,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严肃督查纪律,减轻基层负担。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抓好重大督查问题清单的发布及督办。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我省新“36条办法”和市委、区委实施办法,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求深、求实、求细、求准、求效,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紧扣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做好事关全局的战略性调研、破解复杂难题的对策性调研、新时代新情况的前瞻性调研、重大工作项目的跟踪性调研、典型案例的解剖式调研、推动落实的督查式调研,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程序请示报告。

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决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得有任何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区政府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区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未经批准,区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区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接受媒体专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分管区领导、办公室主任出区访问、出差和休养,应事先向区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区应事先请假,由各部门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区长、分管区领导和办公室主任。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等方面的待遇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红船精神、浙江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不断砥砺忠诚使命、求是挺进、植根人民的精神意志。要坚持奋斗实干、担当争先,不断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当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不断开辟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境界。要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形成风清气正、团结奋进的良好局面。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0日区政府印发的《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莲政发〔2023〕11号(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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