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162/2023-58259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区科技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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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意义 《莲都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自2021年修订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社会反响良好。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规范科技创新券的申领使用,扩大科技创新券影响和成效,结合莲都区实际情况,我局拟对区本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起草依据 主要政策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2020修订)》(丽科〔2020〕21号)、《莲都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引领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莲委办发〔2022〕7 号)。 三、修订内容 (一)增加了适用范围 1.通过“供需荟”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保费。 2.增加了技术咨询。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分析评价、技术服务。 3.技术培训服务。参加高校、科研院所等组织并经区科技局备案的技术培训会议。 4.专项审计。科技类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费除外)、研发机构申报过程中产生的专项审计费。 5.委托设计。将工农业设计改成委托设计,增加了商标、图文设计。 (二)明确了创新券不支持的范围 1.企业购买专业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区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 2.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重复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3.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商注册服务、代理记账服务、政策申报服务、专利申请代理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三)提高了企业额度,申领额度分档设置 1.设置创新券(重点支持类):上年度研发费用超1000万元的企业;在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一等奖的企业;实际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企业。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一项,单个企业申领额度为30万元/年。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为10万元。 3.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为8万元。 4.普通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为5万元。 (四)调整了创新券抵用比例 1.委托开发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8万元。 2.委托设计、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5万元。 3.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专项审计、技术培训服务、共享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委托文献检索查新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 4.“先用后转”保险保费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8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 (五)细化了兑付要求 要求委托开发、委托设计类创新券兑现时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予以兑付。 (六)优化了兑付内容 申请兑现时,在线递交1份PDF格式材料: 1.《莲都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2.技术服务合同。3.企业自付资金发票。 解读机构:丽水市莲都区科学技术局 联系电话:22780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