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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3-58007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6-12 16:26:48

文号:莲政办发〔2023〕37号

生效时间:2023-06-12 16:26:48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3-58007 文号 莲政办发〔2023〕37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6-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6日  


莲都区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质量品牌建设,深入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品牌战略、标准化战略,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竞争力,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牵引,助推莲都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提升质量总体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质量和标准化在我区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让全区人民共享质量发展成果。

二、政策措施

(一)大力争创政府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创新奖及莲都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20万元。

(二)鼓励开展质量管理创新

对立项并通过验收的省级、市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补助。

(三)努力推动标准创新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丽水市标准创新奖、丽水市标准创新提名奖及莲都区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鼓励参与标准制订

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实施半年以上)、区地方性技术规范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第二、第三起草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第四及以后的起草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制订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团体标准,实施半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制订国家级、省级、市级团体标准的其他起草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对标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产品标准并获采标确认的第一起草单位,奖励5万元。

(五)鼓励筹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经考核认定良好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六)推进实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创建

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获得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以优秀、合格等次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实施“品字标”品牌创建计划

对为主或参与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且在认证产品上加贴“品字标”标识的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每多获得一张“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40万元。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农产”或“品字标浙江服务”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浙江标准”认定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八)培育壮大商标品牌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单位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奖励10万元。

(九)深化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

支持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奖励20万元,每多获得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

(十)推动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获得国家级QC小组(质量管理小组,下同)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QC小组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市级QC小组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生产现场管理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十一)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首次通过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系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 HACCP 认证、ISO45001系列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实施半年后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2万元。

(十二)鼓励建设公共检验检测平台

对成立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并通过验收的检验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元;鼓励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管理,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机构,奖励2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奖励5万元。

三、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莲都区范围内依法经营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各类组织。近三年有质量违法处罚记录的企业或组织,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

(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奖励和补助政策与本市、区其他文件规定的政策相重叠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使用,不得发放给个人。

(三)本意见自2023年7月7日起执行,意见中涉及到的奖励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莲政办发〔2023〕7号(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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