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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2023年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650306/2023-57204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05-11 10: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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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2023-05-11 10:48:31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002650306/2023-57204 文号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5-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现就《莲都区2023年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2020年中央环保督察组指出我省“化肥农药减量不严不实”以来,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43号反馈问题整改实施方案》文件我区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结合莲都区实际,于2021年印发《莲都区2021-2022年度配方肥补助实施细则》(莲农发〔2021〕177 号),并2022年底如期完成验收销号

配方肥推广工作是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涉肥问题的重要整改措施,为切实巩固拓展整改成果,构建肥药减量长效机制,顺利通过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考验2023年我区继续开展配方肥推广工作。在配方肥推广的两年时间内,原《实施细则》存在诸多问题,为更好开展工作,我们认为重新制订实施方案很有必要。

二、主要内容

本《方案》共分5个方面。主要为:、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保障措施、实施期限。

三、起草依据

《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10号)

、适用范围

在莲都区范围内使用配方肥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规模种植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公职人员除外)。

五、解读机关

由莲都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莲都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莲都区农业农村局 0578-2609677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5日,细则中涉及到的奖励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时间至2023年11月15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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