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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3-56586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3-04-13 11:40:56

文号:莲政办发〔2023〕23号

生效时间:2023-04-13 11:40:56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3-56586 文号 莲政办发〔2023〕23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4-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


为支持、鼓励和引导部分有较强实力的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为企业(下称“个转企”),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动能,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文件精神,不断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大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拓展发展空间,提高质量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努力培育全市经济发展新动能。

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主体自愿、科学推进”的原则,全面梳理全区个体工商户情况,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确定转型升级重点对象。对重点对象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积极引导扶持重点对象提档升级。

二、概念定义

(一)本方案所称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或提升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转型升级登记为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登记方式采取“一注一设”,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企业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仍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承担。

(三)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性质为企业的,应当依法转型为企业。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应当引导转型为企业。在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上有一定提升的,应当鼓励升级为企业。

三、鼓励政策

(一)财政补助

1.补助条件

(1)原个体工商户在我区设立时间不少于一年;

(2)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并按规定报送企业年报;

(3)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财务制度健全,且每个纳税申报期能按期申报;

(4)原个体工商户和转型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限制享受,已从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移除的除外。

2.补助标准

对成功转型升级为企业,并符合补助条件的,自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当月起,三年内财政给予每月400元建账补助。每年6月底为补助截止时间,按年发放。

3.补助申报审核程序

每年7月10日前,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区市场监管局整理汇总初步名单。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税务等单位对企业年报、税务按期申报、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区市场监管局汇总意见,形成符合条件的补助名单,并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财务信息。企业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上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收据等材料。区市场监管局按规定和流程及时向企业发放扶持资金。

4.其他事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获取的资金退回指定账户。

(二)许可沿用

“个转企”时,对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的,原前置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的,可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再办理前置审批文件的变更手续,前置审批部门按转型后企业名称直接变更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企业名称与原个体工商户名称未变的,原审批文件继续沿用,无需办理变更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等有其他特殊规定的许可除外。

(三)政策享受

升级后的企业属小微企业的,可享受《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中有关发展扶持政策。升级后的企业上规上限的,可享受《莲都区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工作方案》中有关发展扶持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是“两稳一促”的需要,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的需要,要主动作为,全力推进。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应切实提高认识,从领导、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形成合力:市场监管部门要优化服务引导,设立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的“个转企”绿色通道;财政部门要对“个转企”工作给予经费保障;人力社保部门要在劳动用工社保等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承担方面赋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等的待遇和监管力度,积极营造个体大户与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相关前置审批部门要简化“个转企”审批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优先审核发证;乡镇、街道要做好宣传教育动员工作,对纳入培育后备库的对象加强引导;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努力为升级登记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营造便捷、高效的转型服务环境,并依法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

(三)注重企业培育。较大规模的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培训服务、电商行业、制造业等行业,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达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较强技术实力、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应积极引导帮助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宣传国家和省、市鼓励创办企业的系列优惠政策,宣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增强发展信心,激发广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热情。

五、本方案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2023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方案中涉及到的鼓励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市政府优惠政策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莲都区“个转企”专项资金申请表

2.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3.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


附件1

莲都区“个转企”专项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建账补助

年   月至

年   月

每月400元,合计      元

对公账号

账  号:

开户行:

申请奖励依据和理由

根据莲    [   ]   号文件:

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产生的建账费用,三年内自登记当月起财政给予每月400元补助。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格一式一份。


附件2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017年11月)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法律明确的工

商登记

前置审批事项

目录

1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3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4

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4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5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6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7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8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9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0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1

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2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4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5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6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7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8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9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20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21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2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3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或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4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5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6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7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8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附件3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

(2017年11月)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2

保安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3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商务部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5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6

个人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审批

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7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8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9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10

内资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11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2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

外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终结审批

银监会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4

外国银行代表处变更及终止审批

银监会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5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16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7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8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19

证券金融公司解散审批

国务院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20

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

21

期货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

22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3

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24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25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6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7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保监会

(会同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8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9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

30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31

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注:以上前置审批事项,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凭审批文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莲政办发〔2023〕23号(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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