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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3-56587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4-13 11:54:45

文号:莲政办发〔2023〕23号

生效时间:2023-04-13 11:54:45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3-56587 文号 莲政办发〔2023〕23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4-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7年,莲都区出台了《莲都区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莲政办发〔2017〕41 号),适用范围为莲都区范围内 2016 年 1 月 1日至2018年 12 月 31日期间成功办理转型升级登记的企业。历年累计兑现奖励金额440.7万元,惠及418家企业,对有效推动“个转企”工作的开展,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培育了经济发展新动能。

张妍区长于9月9日对个转企工作批示:“方向正确,初存成效。请各相关部门、各街道乡镇阅,部门集中数据和政策赋能“个转企”,乡镇(街道)围绕市场主体,持续加力做好引、培、扶的工作。”

为适应新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需出台《实施方案》:一是《莲都区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莲政办发〔2017〕41 号),只适用于2016 年 1 月 1日至2018年 12 月 31日期间成功办理转型升级登记的企业,现无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有关政策;二是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是两稳一促的需要,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主体增量提质;三是需要增加部分补助条件方面条款,如个体户存续时间、按期报税等。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实施方案》共四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工作目标,第二部分为概念定义,第三部分具体鼓励政策,第四部分工作要求。

1.财政补助:对成功转型升级为企业,并符合补助条件的,自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当月起,三年内财政给予每月400元建账补助。每年6月底为补助截止时间,按年发放。

2.许可沿用:“个转企”时,对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的,原前置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的,可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再办理前置审批文件的变更手续,前置审批部门按转型后企业名称直接变更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企业名称与原个体工商户名称未变的,原审批文件继续沿用,无需办理变更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等有其他特殊规定的许可除外。

3.政策享受:升级后的企业属小微企业的,可享受《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中有关发展扶持政策。升级后的企业上规上限的,可享受《莲都区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工作方案》中有关发展扶持政策。

文件依据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

四、适用对象

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的市场主体

五、关键词解释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或提升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转型升级登记为企业。

六、新旧政策对比

和《莲都区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莲政办发〔2017〕41 号)的主要区别如下:

1、增减部分内容

(1)新增财政补助条件;

(2)减少“税收优惠、信贷支持、资产过户、无形资产鼓励、字号沿用、程序便利”等现已正常开展的内容;

(3)减少部分财政奖励内容“‘个转企’后,以‘个转企’上一年度实缴的增值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为基数,将增值税、所得税新增留区本级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个转企’企业,在 3 年内当年经营额超 1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在3年内成为规上工业企业或限上批发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两项同时达到,只可享受一项(就高不就低)。以上财政奖励额度不应高于‘个转企’后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留区本级部分。”文件中的“政策享受”条款作为财政补助兜底。

2、调整补助额度

“补助转型升级企业,对成功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所需成本,对转型的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3000元补贴,3 年内自登记当月起财政给予每月 200 元建账建证代理费用。”调整为“对成功转型升级为企业,并符合补助条件的,自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当月起,三年内财政给予每月400元建账补助。”

七、解读机关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季阳  联系电话:0578-2050031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3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方案中涉及到的鼓励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市政府优惠政策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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