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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令》政策解读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3-56236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3-28 15:29:00

文号:莲政令〔2023〕1号

生效时间:2023-03-28 15:29:00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3-56236 文号 莲政令〔2023〕1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3-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一、政府令出台背景

莲都区林区森林资源植被丰富,当前已进入森林防火关键期,特别是清明节前后,上坟扫墓、春游踏青和农林业生产活动频繁,野外用火急剧增多,容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消防形势严峻。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严格控制野外火源,区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二、工作要求

政府令发布实施后,3月30日至4月15日为全区森林禁火期,全区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距林缘100米范围以内为森林禁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为管控野外火源和查处违法野外用火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政府令发布依据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四、政府令执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莲都行政区(含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规范对象:野外用火行为。

(二)禁火期:3月30日至4月15日

(三)禁火范围: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前全区秸杆焚烧管控全覆盖的要求,确定全区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距林缘100米范围以内为森林禁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六、解读机关

政策解读机关:莲都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 江勇根 0578-2808965

七、实施时间

2023年3月30日至4月15日。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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