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23-56186 | 文号 | 莲政办发〔2023〕14号 |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3-27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2023年度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单位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根据《浙江省档案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档发〔2020〕14号)及时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形成的资料整理归档。 附件:2023年度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3年度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注:1.公众参与方式包括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2.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履行,非必经程序。 3.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环节应同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