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汇总)2023年部门预算
索引号: 002650306/2023-60443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03-23 15: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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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区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三农”、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全区实施“三农”、林业工作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按分工做好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区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组织实施“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及配套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国有农场建设管理工作。

(四)负责高效生态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家乐民宿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指导农产品营销管理工作和农业国际国内展示展销活动。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场修复振兴和渔政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农药使用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家乐民宿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农业农村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配合做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七)负责农业资源管理。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依法开展农业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开展兽医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监测动植物疫情疫病,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农业农村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参与有关农业对外对口援助项目。

(十四)拟订扶贫开发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督促扶贫开发工作。完成上级扶贫机构交办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衔接重点帮扶工作。

(十五)负责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六)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国土绿化工作。指导森林资源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森林、湿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公益林划定和变更调整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按分工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

(十八)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保护和恢复、疫源疫病监测。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调整、规划、建设相关工作。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二十)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协同调处林权权属纠纷。

(二十一)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利用政策,拟订林业产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帮扶、兴林富民相关工作,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林区、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休闲观光林业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林业种苗监督管理。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三)指导全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监督、协调、指导全区林业重特大违法案件查处。承担和指导全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五)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整政策。参与监督管理中央和省级林业资金,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相关工作。指导林业投融资、政策性林木保险和林业非税收收入征管。

(二十六)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全区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参与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持续深化“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高水平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体系和协同处置机制,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优化农业农村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数字化转型,实现“掌上办事、掌上办公”,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切实加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提升森林质量,保障生态安全。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归并整合和规范管理,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保护体系。

(二十九)职责分工

1.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食用林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中药产业发展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全区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扶持政策,负责医疗机构中药临床应用的管理,组织开展中药人才培养。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中药现代化产业发展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涉及中药现代化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列入重点建设计划。区经济商务局负责拟订全区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中药产业发展政策,配合做好中药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培育中药产业骨干企业,支持和指导中药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创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牵头拟订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政策,统筹协调中药材产业发展,负责中药材基地项目申报及基地建设,负责牵头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指导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与推广。加强对珍贵稀有药材的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中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交易,负责中药材专业市场的培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中药材市场管理和中药广告的管理。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实施中药产业现代化科技攻关,组织实施中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二)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纳入区农业农村局部门预算范围的单位共10家,分别为:

1.行政单位1家:区农业农村局本级。

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0家:城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站、联城农业技术服务站、雅溪农业技术服务站、老竹农业技术服务站、大港头农业技术服务站、太平农业技术服务站、峰源农业技术服务站、丽新农业技术服务站、仙渡农业技术服务站、黄村农业技术服务站。

    二、2023年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汇总)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汇总)2023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上年结转结余;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汇总)2023年收支总预算37210.26万元。

(二)关于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汇总)2023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收入预算37210.26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2770.66万元,增长8%,主要是2023年项目增加。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7210.26万元(上年结转5560.09万元),占100%;
  (三)关于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汇总)2023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支出预算37210.26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2770.66万元,增长8%,主要是2023年项目增加。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24.6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98.55万元、城乡社区支出1160万元、农林水支出33644.2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82.76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7686.97万元,占20.65%;日常公用支出700.46万元,占1.9%;项目支出28822.84万元,占77.45%。

结转下年0.00万元。

(四)关于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汇总)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汇总)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7210.26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36050.26万元、政府性基金1160.00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24.6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98.55万元、城乡社区支出1160.00万元、农林水支出33644.2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82.76万元。

(五)关于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汇总)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汇总)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6050.26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3879.61万元,增长12.06%,主要是项目增加、人员经费增加。

2.一般公共预算拨款结构情况。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124.68万元,占3.1%;卫生健康(类)支出598.55万元,占1.7%;农林水(类)支出33644.27万元,占93.3%;住房保障(类)支出682.76万元,占1.9%。

3.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24.68万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437.03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18.52万元,其他行政单位养老支出469.14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养老支出。

(2)卫生健康支出598.55万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207.86万元,事业单位医疗360.69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医疗支出。

  (3)农林水支出-农业农村-行政运行1259.67万元,用于人员基本工资奖金及商品和服务支出。

  (4)农林水支出-农业农村-事业运行4729.67万元,用于人员基本工资奖金及商品和服务支出。

  (6)农林水支出-农业农村-农业资源保护修复和利用13.8万元,用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7)农林水支出-农业农村-其他农业农村支出20905.17万元,用于农机购置补贴、农业科技创新、规模种粮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等51个项目。

  (8)农林水支出-农业农村-其他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支出6735.48万元,用于区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9)农林水支出-农业农村-其他农林水支出0.49万元,用于莲都山超培育项目。

 (5)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682.76万元,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六)关于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汇总)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汇总)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8387.4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7686.97万元,主要包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办公费、离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公用经费700.4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关于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汇总)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1.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1160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901.11万元,增长348.07%,主要是因为2023年基建项目增加。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结构情况。

  城乡社区支出1160万元,占100%;    

3.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城乡社区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农业生产发展支出1160万元,主要用于基建项目建设。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农业农村局2023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关于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汇总)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汇总)2023“三公”经费预算数为32.0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万元,增长18.52%,具体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23年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2.公务接待费:2023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20.0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长5%。主要用于接待调研人员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接待人数增多。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23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12.0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0辆公务用车,与上年预算数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2.00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行政参公单位填写,事业单位请删除)。

2023年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汇总)本级以及莲都区老竹农业技术服务站等10家参公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500.10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61.48万元,增长14.02%,主要是因为2023年人员经费增加。

2.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57.3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5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46.80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汇总)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4辆,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行政执法专用车2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2023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4辆,其中,领导用车2辆、行政执法专用车2辆。2023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及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4.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3年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其他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7662.84万元,一级项目7个。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2.专户资金: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7.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8.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9.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0.“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不含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方面的支出。

15.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1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16.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农业生产发展支出(项):反映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支出。

16.农林水支出(类)农业农村(款)事业运行(项):指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17.农林水支出(类)农业农村(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18.农林水支出(类)农业农村(款)农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项):指反映用于耕地质量保护、农业品种改良提升等方面的支出。

19.农林水支出(类)农业农村(款)其他农业农村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农业农村方面的支出。

20.农林水支出(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款)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项):指反映用于农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支出。

21.农林水支出(类)其他农林水支出(款):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农林水方面的支出。

2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1.2023年农业农村局汇总部门预算.rar

           2.2023农业农村局单位预算.rar

           3.下属单位预算.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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