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23-51123 | 文号 | 莲政办发〔2023〕7号 |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2-13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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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直属单位: 《莲都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项目工程变更审批流程,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莲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按《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单个项目工程进行变更或工程价款调整等事项。 单项变更是指在同一合同范围内,由同一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当按照“坚持标准、控制数量、严格时效,强化预控”的原则,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省投资,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的目标。 第二章 变更范围及分类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可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 (一)水文、地质、地形和资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 (二)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三)国家或省、市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 (四)国家或省、市、区政策变化,设计需作修改的; (五)其它原因造成必须作出调整的。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帐整理和管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指的是《莲都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中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工程变更提供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莲都区财政局、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专项职能部门成立莲都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审小组,变更联审小组负责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单项变更后工程造价累计增加后总额不超过总概算的前提下,单项变更按变更程度和变更增减投资金额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 (一)一般变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下项目单项变更后合同工程造价增加额不超过20万元(含)。总投资400万元以上项目单项变更后合同工程造价增加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含)且不超过100万元(含)。单项变更后合同工程造价减少额在100万元(含)以内的。 一般变更由各建设单位(受委托单位)根据内控办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较大变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下项目单项变更后合同工程造价增加额20万元以上不超过40万元(含)。总投资400万元以上项目单项变更后合同工程造价增加额超过5%或100万元,并且增加额不超过10%(含)且不超过300万元(含)。单项变更后合同工程造价减少额在100万元-300万元(含)之间的。 较大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受委托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并以建设单位(受委托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涉及技术因素的邀请专家参与)论证后形成的会议纪要作为工程变更可实施依据,具体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内控办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三)重大变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下项目单项变更后合同工程造价增加额超过40万元。总投资400万元以上项目单项变更后合同工程造价增加额10%以上或300万元以上的,单项变更后合同工程造价减少额300万元以上的。 重大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受委托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班子集体研究同意,项目主管部门、变更联审小组(涉及技术因素的邀请专家参与)成员论证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填报《莲都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并将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第八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上位法规定,项目出现建设地点变更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做较大变更的,按照政府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九条 工程变更导致项目超批准概算投资的,按照《丽水市莲都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控制细则》(莲委办发[2014]20号)文件规定程序进行概算管理。 第十条 需要紧急抢险的工程变更或涉及重大质量安全的,项目建设单位(受委托单位)可先行实施变更。变更实施结束后30日内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实施情形。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工程变规定应办理有关审批、审查、备案等手续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造价的约定应当遵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涉及合同内容变更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受委托单位)对工程变更报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受委托单位)在报批重大变更文件时,应按要求填写《莲都区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工程变更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原订立项目合同 (三)工程变更说明及图纸 (四)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 (五)咨询公司出具的造价审核文件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的设计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引起工程变更,造成项目投资失控、浪费以及工期大幅延长等实际损失的,建设单位(受委托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受委托单位)应将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水利、交通等行业如有规定依规执行,未有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2日起施行。 附件1 莲都区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工程变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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