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5547227/2023-62397 | 文号 | 莲卫〔2023〕59号 |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22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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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莲都区肺结核病免费筛查及抗结核病补助治疗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莲都区肺结核病免费筛查及抗结核病补助治疗工作实施方案 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莲都区肺结核病免费筛查及抗结核病 补助治疗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十四五”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健康浙江”工作要求,根据丽水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肺结核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丽公卫委〔2021〕1号)《浙江省“无结核社区”建设活动方案》(浙公卫委办〔2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肺结核病免费筛查及抗结核补助治疗政策,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补助原则 遵从医嘱,坚持全程、规范服药治疗。 二、补助对象 (一)免费筛查对象。本辖区65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其中陈旧性肺结核、肺结核病例密接者、糖尿病患者等作为重点筛查对象。 (二)补助对象。在我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并完成规范治疗,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初治利福平敏感肺结核患者: 1.户籍在莲人员; 2.工作(学习)单位在莲人员(社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为依据)。 下列情形不在补助范围: (1)不按医嘱接受住院治疗的病原学阳性肺结核病患者; (2)不接受规范治疗或不配合随访管理的肺结核病患者; (3)《莲都区肺结核患者治疗费用补助申请单》及户籍信息材料(社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信息)未提交者。 三、补助标准 1.仅门诊治疗的初治患者一次性补助2000元; 2.接受住院治疗的初治患者一次性补助3500元。 疗程结束每人享受一次补助,以首次提交的材料为准,复治病例不给予二次报销。 四、相关责任单位职责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每半年度对基层医疗机构上报发放的诊疗补助经费进行审核,对符合发放规定的予以及时拨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随访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随访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开展患者随访管理工作,及时报送符合规范的患者信息。负责患者报销相关材料的收集、初审、整理上报工作。 五、补助流程及其他事宜 1.基层医疗机构结核病门诊负责患者信息登记(附件2),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经单位公卫科签字,单位确认盖章后报送区疾控中心。 2.区疾控中心审核后转交财务,统一将补助经费汇入患者个人社保账户。 3.该补助办法从正式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后(2024年1月21日)开始实施。补助政策和标准根据省市文件精神适时调整。 附件:1.莲都区肺结核患者诊疗费用专项补助告知书 2.莲都区肺结核病患者治疗费用补助申请单 3.莲都区规范治疗的结核病患者信息登记表 附件1 莲都区肺结核患者诊疗费用专项补助告知书 一、补助对象条件 在我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并完成规范治疗,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初治利福平敏感肺结核患者: 1.户籍在莲人员; 2.工作(学习)单位在莲人员(社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为依据)。 下列情形不在补助范围: (1)不按医嘱接受住院治疗的病原学阳性肺结核病患者; (2)不接受规范治疗或不配合随访管理的肺结核病患; (3)《莲都区肺结核患者治疗费用补助申请单》及户籍信息材料(社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信息)复印件未提交者。 二、补助标准 正式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纳入病案治疗的,规范完成疗程的患者,每例仅门诊治疗的初治患者一次性补助2000元;接受住院治疗的初治患者一次性补助3500元。 三、补助流程 符合条件的肺结核患者完成治疗后,凭治疗记录复印件(门诊病人提供门诊记录;住院病人提供出院记录)、户口本复印件和莲都区肺结核病患者治疗费用补助申请单(附件2),基层医疗机构负责患者信息登记(附件3),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经公卫科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报送区疾控中心,审核通过后发放补助。 四、为促进患者规范治疗、恢复健康,补助对象需承诺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在治疗期间需配合随访管理医生开展随访服务。 2.遵照医嘱,按时服药、不漏服、不少服,完成规定的治疗时间,并在每次服药后由家庭督导员按时做好服药记录。 3.严格按诊治医生预约的复查时间,到医院取药、留取合格痰标本送检及复查X线、肝功能等必要的检查。 4.如在服药期间出现不良反应,及时和诊治医生或随访管理医生联系,不得擅自停药或终止治疗。 患者签名: 联系电话: 患者监护人签名: 联系电话: 告知医生签名: 告知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首次入户告知),患者一份、基层医疗机构留底一份。 附件2 莲都区肺结核病患者治疗费用补助申请审批单 病案号▁▁▁▁▁▁▁▁莲都区疾控中心: 本人 ,身份证号 ,户籍地 ,(非莲都户籍补助条件: 1.社保 2.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 ,于 年 月 日确诊为肺结核并在定点医疗机构(1.住院+门诊治疗 2.仅门诊治疗 3.全程住院 ),现申请享受抗结核治疗补助。本人承诺:本人条件符合莲都区肺结核治疗补助政策,在抗结核治疗期间遵从医护人员的治疗方案,并配合医疗机构医师的随访管理工作。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随访医疗机构审核:患者结核病直报登记号 ,户籍、社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是否符合补助规定及符合条件类别 ,是否配合规范治疗 ,是否配合乡镇卫生院医师的随访管理工作 。 随访医生签名(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患者是否遵医嘱规范治疗 。 审核医生签名(门诊盖章): 年 月 日 ------------------------------------------------------ 莲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意见: 审核人签名(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莲都区规范治疗的结核病患者信息登记表 单位: 盖章(基层医疗机构)
备注:治疗分类为住院初治、仅门诊治疗初治。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详见附件: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莲都区肺结核病免费筛查及抗结核病补助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