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883/2023-62414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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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在莲都区委、区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区民政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有力改善了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环境。2017年11月,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莲都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莲民〔2017〕157号),该份文件在适用条件及保障标准上与现行上级文件要求存在差距。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困境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困境儿童保障水平,特出台了《莲都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保障对象范围。具有莲都区户籍(不包括南明山街道)未满18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儿童,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儿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等。 二是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福利机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我区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80%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参照我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参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补差发放。 三是实行动态管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及标准实行按月动态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动态价格补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不计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儿童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采取补差的方法发放基本生活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具有多重身份的儿童,按照就高保障、自愿申请、自愿选择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四是申请审批手续。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材料、申请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提出核定、审批意见。 三、有关说明 (一)相关概念。 按照民政部解释,相关群体的概念界定为: 1.困境儿童: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儿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等。 2.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等任一情形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儿童。 4.重度残疾儿童: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残疾证(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残疾医学证明)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语言、听觉、视觉、精神、智力残疾儿童。 5.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指等级为三、四级的精神、智力精神残疾儿童,自闭症儿童等。 6.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指患有卫生部门认定的大病病种或者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定的大病病种,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治疗或者长期服用特定药品(食物)且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罕见病种的儿童。 7.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8.流浪儿童: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下,脱离家庭或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二)有关待遇标准。 1.孤儿。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严格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自然增长机制,福利机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我区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80%确定。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我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 3.重残、重病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 (1)根据自身及家庭实际困境情况在符合相关政策条件下,分别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予以保障。 (2)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参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补差发放。 4.流浪儿童。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乡等救助。 5.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对遭遇突发事件导致暂时性失依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提供临时救助。 6.落实价格补贴制度。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规定给予困境儿童动态价格补贴。 四、文件依据 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浙江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21〕13号)。 五、关键词解释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实物支出和各种服务性支出。 六、注意事项 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 七、解读机关 莲都区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