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5547227/2023-62399 | 文号 | 莲卫〔2023〕59号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点击查看源文件http://www.liandu.gov.cn/art/2023/12/22/art_1229430188_2504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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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目前我区结核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2022年全区结核病年报告发病率为42.54/10万,莲都区肺结核发病率仍处于上升趋势(要求逐年下降4%)、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80.53%(要求90%) 、结核病全程规范治疗率也存在一定差距。为持续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等8部门印发的《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19-2022年)》《丽水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肺结核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丽公卫委〔2021〕1号)》等文件精神,及时有效地控制传染源,力争高质量、高水平达到《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19-2022年)》提出的各项目标。 (二)目的。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肺结核防治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肺结核患者补助政策,提高公众肺结核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为实现2030终结结核病工作目标构筑坚实基础。 (三)依据。 1.《浙江省结核病控制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浙卫发〔2006〕195号)》要求政府为肺结核病人提供优惠治疗政策,对肺结核病人或疑似病人进行免费检查,对所有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以及涂阴病人免费提供所需的抗结核药品。 2.《中盖结核病项目三期承诺书》明确提出各地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减轻结核病患者负担。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患者诊疗费用自付比例不高于30%,耐多药、低保和特困供养结核病患者门诊和住院诊疗费用自付比例不高于10%。 3.《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部分医疗保障结算工作要求的通知》(丽医保发〔2019〕69号)指出,“已完成肺结核特殊病种门诊备案的参保人员,年度个人负担起付标准调整为300元”。 4.《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要求全面防治重大疾病。加强传染病防控,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机制,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加强青少年预防接种工作,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持续保持在历史低水平。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控战略,加强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控,确保稳定在低流行状态或实现基本控制。 5.《关于进一步加强肺结核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丽公卫委〔2021〕1号)明确指出,规范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确保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传染期内住院治疗覆盖率达100%,严格管控传染源,切实降低传播风险;肺结核患者诊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政策按规定报销后,对全程在定点医院接受治疗、且经专家评估符合肺结核病规范治疗要求的肺结核患者的自付抗结核治疗相关医疗费用实行全额补助。 6.《浙江省“无结核社区”建设活动方案》(浙公卫委办〔2023〕1号),通过应用数字健康、人工智能、主动筛查等创新技术手段,提高肺结核发现水平,进一步加强肺结核诊、防、治、管,加速肺结核疫情下降。到2027年 ,实现无结核社区县全覆盖;到2035年 ,实现省域肺结核报告发病率低10/10万。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分补助原则、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相关责任单位职责、补助流程及其他事宜等五个方面。 (一)补助原则。遵从医嘱,坚持全程、规范服药治疗。 (二)补助对象。在我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并完成规范治疗,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初治利福平敏感肺结核患者:户籍在莲人员、工作(学习)单位在莲人员(社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为依据)。 (三)补助标准。仅门诊治疗的初治患者交通费和营养费一次性补助2000元;接受住院治疗的初治患者交通费和营养费一次性补助3500元;疗程结束每人享受一次补助,以首次提交的材料为准,复治病例不给予二次报销。 (四)相关责任单位职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基层医疗机构上报的诊疗补助经费进行审核拨付;对患者随访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及督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开展患者随访管理工作,并负责患者报销相关材料的收集、初审、整理上报工作。 (五)补助流程及其他事宜。基层医疗机构负责患者信息登记,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经单位签字盖章后报送区疾控中心;区疾控中心审核后转交财务,统一将补助经费汇入患者个人社保账户;正式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补助政策和标准根据省市文件精神适时调整。 三、政策解读机关 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叶佩 联系方式:0578-20560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