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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居住证>互通互认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3-61329      发布机构: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11-08 14:58:08

文号:莲政办发〔2023〕72号

生效时间:2023-11-08 14:58:08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3-61329 文号 莲政办发〔2023〕72号
发布机构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居住证>互通互认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居住证》互通互认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我区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居住证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地提供的目标,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推行《浙江省居住证》互通互认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打造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战略目标,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积极推动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模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同城化待遇,健全完善紧缺优质公共服务流动人口梯度供给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实有人口全覆盖。

二、工作目标

健全规范居住证互通互认业务的申领受理、审核审批、网上核发等一系列业务体系,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居住证互认转换制度改革,实现省域内城市间居住证互通互认制度更成熟、体系更完善、办理更快捷,促进常住人口待遇同等化,打造共同富裕标志性成果。

三、工作重点

在全面推行电子《浙江省居住证》的基础上,在全区域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推进《浙江省居住证》互通互认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居住证件互认。凡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和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即可在莲都区域范围内实现居住证互认转换,享受莲都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二)居住登记时间互认。凡是在浙江省范围内居住登记的,累计连续登记满六个月的(除《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特别规定外),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和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即可在莲都区域范围内申请办理电子《浙江省居住证》,享受莲都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四、业务工作流程

参照电子居住证办理的成熟做法,居住证互通互认业务办理以在线“掌上办”“网上办”为主、线下“窗口办”为补充。具体流程为:

(一)在线办理。依托省厅电子居住证平台,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流动人口专区”,开放线上申请办理居住证(即互认)业务。

(二)业务申领。申请人实名认证登陆“浙里办”APP后,在“流动人口”服务专区内,选择申领(即互认)的居住证类型,按照系统提示的“告知承诺—在线填表—上传材料—确认提交”流程,实现“一指办理”。

(三)审批审核。居住证互认转换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互认签发,电子证照数据推送至省大数据平台;提供短信定制化服务,同步免费推送电子居住证办结通知。对不符合互认条件的,必须一次性告知理由。

(四)兜底保障。针对日常不使用智能手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或不方便申领电子证照的人员,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窗口(即线下)将继续受理居住证申领手续。通过审核后,签发电子居住证,并发放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行居住证互通互认制度改革是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高质量为导向、面向现代化新型城镇化战略的需要,是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大改革举措。为确保改革取得成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成立工作专班,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清单,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二)强化协同配合。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要加强与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对接与沟通,加快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公安机关及时将内部业务知识送至派出所一线,让每名社区民警、社区辅警、流管员成为“熟练工”“讲解员”。

(三)强化宣传报导。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流动人口集中的村居、企业、派出所窗口,全方位、多渠道、大范围宣传居住证互通互认工作的便捷性和实用性,讲解申领流程、应用场景、政策待遇,引导群众通过手机端实现自主办理。

(四)强化总结提炼。坚持边实践边总结,及时提炼经验做法、典型事例,使互认工作提质扩面,不断增强改革的生命力和实效性。

本方案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居住证》互认转换申请表

2.《浙江省居住证》互认转换流程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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