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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3-61678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11-27 14:49:00

文号:莲政办发〔2023〕75号

生效时间:2023-11-27 14:49:00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3-61678 文号 莲政办发〔2023〕75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卫生运行新机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计委《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精神,结合我区第一轮实施情况,现对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建立与服务项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相匹配的财政补偿方式,发挥财政补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以投入建机制的原则。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明确补偿渠道,落实补偿政策和补偿方式,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建立可持续的财政补偿机制,切实发挥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功能。

(二)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购买服务,破解在核定收支、人员待遇、奖励分配和资金使用绩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坚持存量调整与增量引导结合的原则。通过存量调整,在明确基本保障专项补助的同时,通过完善服务价格政策,标化工作当量,健全公共财政的增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项目定项定额购买服务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支付风险保障,增强抵御支付风险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

(二)完善补偿方式

1.落实财政专项补助

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财政专项补助主要包括: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培训经费、基本人员经费、偏远山区卫生院(巨溪、峰源、泄川、西溪)公用经费(按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常住人口数每人每年5元安排)。

2.落实人员基本保障

在编在岗职工奖励性绩效、基础绩效奖、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年度考核奖四项总额为购买服务资金总量,以当量购买形式给予保障,公用经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承担,其他财政全额保障。国家和地方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退职和遗属人员相关费用财政全额保障。经区委编办批复编外用工控制数内的在职编外用工相关经费,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保障。

3.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

对政府下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根据服务要求、内容、成本及工作量,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

4.医保(个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按规定的支付标准付费购买。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正常开展的条件下,积极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开展家庭病床、出诊、家庭巡诊等医疗服务,应执行医保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个性化特需医疗服务的,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特需医疗服务须经医保、卫健部门审核备案。

5.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收费价格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统筹整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扣除人员培养培训、基本人员经费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作为改革后购买服务可用资金,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

政府付费购买以标化工作当量确定的财政付费标准和服务数量为主要依据。政府付费购买采取标准当量法,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总当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购买标准,计算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区财政局和区卫生健康局联合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标准、财政补偿具体办法、绩效评价指标及考核办法。

(三)加强资金监管

1.规范收支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补偿机制改革后,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核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医保(个人)付费购买取得的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收入、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等,统一作为业务收入管理并进行明细核算,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支出。

2.建立财政支付风险保障机制。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运行安全、风险可控、保障持续,建立财政支付风险保障机制,设立风险保障基金,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与区卫生健康局商定。

3.建立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围绕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制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建设并应用补偿机制改革信息化绩效考评系统,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的主要依据。

4.严格核查和惩处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相应核减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配套政策

(一)落实财政资金投入

要根据深化医改总体要求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需要,努力筹措落实财政投入,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确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和购买重大公共卫生、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资金足额安排到位。加强改革的风险防控工作,确保财政投入可持续和资金安全有效。

(二)优化收入分配制度

坚持补偿机制改革与提升服务能力、人事分配、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等方面的改革统筹推进。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要积极完善现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薪酬制度,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充分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配自主权,强化政府购买服务和内部分配的有效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以工作当量和绩效考核为主要依据的内部分配制度,充分体现优绩优酬、多劳多得。

(三)强化绩效考核评价

区财政局和区卫生健康局要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标和考核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的主要依据。配套实施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管理效率,并通过信息化手段构建起管理部门对机构、机构对医务人员的两级绩效考核体系,实现对工作数量和质量指标的动态采集、综合分析和实时监控。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与补偿机制改革相适应的考核激励机制,保护和激发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积极稳妥实施改革。

(二)科学开展测算。按照“强化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总体要求,充分体现医疗卫生服务合理收入和技术劳务价值,结合政府财力等实际情况,扎实做好成本测算的补偿标准制定等基础工作,统筹财力保障改革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补偿机制改革工作的目的意义、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推进改革创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管理评估。要加强对改革进展的动态监测和科学评估,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政策方案,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取得成效。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莲政办发〔2019〕34号)同时废止。


附件: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补偿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补偿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补偿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成立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补偿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孙  苗(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陈菁和(区府办副主任)

林伟群(区财政局局长)

梁永光(区人力社保局局长)

曾  锋(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周慧霞(区医疗保障局局长)

成  员:林  伟(区财政局副局长)

秦艺峰(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虞海勇(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雷永兵(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虞海勇任办公室主任。

莲政办发〔2023〕75号.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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