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306/2023-61476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3-11-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点击查看源文件http://www.liandu.gov.cn/art/2023/11/15/art_1229430188_2496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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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丽水市莲都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一)贯彻上级新要求的需要。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浙林资﹝2017﹞48号)文件明确对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浙林资﹝2016﹞76号)进行了修订,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同时废止了浙林资﹝2016﹞76号文件,并要求各市、县(市、区)参照制定当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故根据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进一步加强林地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严格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办法》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如每年组织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督检查的次数,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监督检查采取的方式,检查项目的抽取比例,监督检查的具体方法,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监督检查工作中须注意的作风纪律问题等进行进一步明确,以适应新形势对监管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三)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需要。我区林地流失、森林破坏等问题依然存在,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的形势依然严峻,个别地方没有真正树立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理念,部分林农懂法、守法、依法的意识比较淡漠,破坏林地资源问题屡屡发生、屡禁不绝,严重影响了生态文明建设成果。通过《办法》的实施,特别是通过监督检查结合法律政策宣传、监督检查结合服务企业服务林农等工作,有效地增强企业、群众依法保护林地资源的意识,促使各乡镇、街道,各用地单位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对于社会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树立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建立起有效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全面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十二条。主要为:明确适用范围,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监督检查采取的方式,监督检查的具体方法,监督检查工作中须注意的作风纪律问题。 三、起草依据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浙林资﹝2017﹞48号)文件明确对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浙林资﹝2016﹞76号) 四、适用范围 在莲都区范围(不含南明山街道)内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省林业厅委托县级林业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林地; 2.县级林业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3.县级林业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林业设施)占用集体林地的。 五、解读机关 由莲都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 联系方式:0578-2601838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1月3日起施行,实施时间至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