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区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及解读 >区政府文件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首页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已废止)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2-55030      发布机构: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1-09 17:49:57

文号:莲政发〔2022〕32号

生效时间:2023-01-09 17:49:57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2-55030 文号 莲政发〔2022〕32号
发布机构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落实市委“双招双引”战略性先导工程,加快推进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实现生态工业向高能级高质量跃迁,经区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支持意见。

一、主要内容

(一)建设进度奖励。对投资超10亿元的项目分三个等级按项目建设时序给予建设进度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上,按投资协议约定,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亩、10万元/亩的建设进度奖励。投资规模50亿元以上的项目,可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扶持、补助政策。该奖励与《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莲政发〔2022〕11号)第十九条“鼓励招大引强”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1)莲都区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投资协议;(3)企业新供地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4)投资协议中约定奖励所需的佐证材料(如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等);(5)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责任部门:莲都经开区管委会

(二)地方贡献奖励。对投资超10亿元的项目分三个等级给予地方贡献奖励。投资超10亿元,按投资协议约定,企业地方综合贡献达到规定条件的,前三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地方综合贡献90%的奖励,后二年可给予不超过地方综合贡献60%的奖励;投资超30亿元,按投资协议约定,企业地方综合贡献达到规定条件的,前三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地方综合贡献93%的奖励,后二年可给予不超过地方综合贡献65%的奖励;投资超50亿元,按投资协议约定,企业地方综合贡献达到规定条件的,前三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地方综合贡献96%的奖励,后二年可给予不超过地方综合贡献70%的奖励。

申报材料:(1)莲都区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投资协议;(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4)投资协议中约定奖励所需的佐证材料(如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达产验收证明、纳税证明和年度完税证明等);(5)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责任部门:莲都经开区管委会

(三)厂房及办公用房租金和装修补助。对半导体集成电路、新能源(电池)、数字经济、美丽经济、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时尚产业的新招引大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给予企业适当的厂房及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和一次性装修补助。水电费、物业费自理,租金补助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补助总时长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1)莲都区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投资协议;(3)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4)投资协议中约定补贴所需的佐证材料(如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金支付发票及一次性装修补助证明材料等);(5)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责任部门:莲都经开区管委会

(四)贷款贴息补助。对投资超10亿元的项目且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按投资协议约定,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标准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25%,贴息时长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1)莲都区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投资协议;(3)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4)投资协议中约定奖励所需的佐证材料(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施工许可证等);(5)贷款合同复印件;(6)贷款利息支付凭证;(7)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责任部门:莲都经开区管委会

二、其他说明

(一)支持对象、政策兑现有关规定参照《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莲政发〔2022〕11号)要求。

(二)本意见自2023年1月31日起实施,2022年9月14日起至本意见实施之日止,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参照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