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22-51337 | 文号 | 莲政办发〔2022〕42号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8-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应对和有效控制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降低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公众生命健康的危害,打造“平安莲都”,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莲都区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公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前介入、重在预防,最大限度地减少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快速反应,加强协作。发生突发事件时,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乡镇、街道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措施联动,快速有序应对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 (4)科学防控,区域联动。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强化技术保障。做到早发现、严控制,防止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发生;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的发现和报告,做到群防群控。 (5)服从大局、维护稳定。严格遵循信息通报规定,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确定相应的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做到信息准确,维护社会的稳定。 2 预警级别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程度分为4个预警等级。 2.1 一般(IV级) 林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查获的大宗野生动物活体、伤残或不易保存的产品处理,预警级别为一般(Ⅳ级)。 2.2 较重(Ⅲ级)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等重大危害及伤人事件,预警级别为较重(Ⅲ级)。 2.3 严重(Ⅱ级) 因特殊情况,猛兽类陆生野生动物伤人致死,引发群众恐慌的事件,预警级别为严重(Ⅱ级)。 2.4 特别严重(I级) 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大量不明原因死亡,或已确认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对象,突发人畜共患疫情等事件,预警级别为特别严重(Ⅰ级)。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称区野生动物应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府办、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区域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2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府办: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监督检查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信息审核上报工作。 (2)区公安分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伤人事件中应急处置和处置场所安全管控工作,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社会治安稳定。 (3)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具体工作。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栖息地保护管理,对猎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等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对相关区域实施封锁和解除建议,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疫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区卫健局:负责保障疫区内人员健康安全,负责人感染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防控和救治。 (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依法实施检验检疫,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测和无害化处理。 (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线上线下陆生野生动物交易行为以及为交易、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提供交易服务的交易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8)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协调宣传媒体做好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配合做好属地网络舆情管控和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9)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所需经费。 (10)区交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运输、携带、寄递监督管理。 (11)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12)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相关执法。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政府统一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3 应急专家组 区野生动物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专家小组,聘请省市区有关野生动物专家为专家小组成员,负责为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咨询服务。 3.4 应急处置队伍 区野生动物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经验丰富的原狩猎队员等专业人员,组建野生动物应急处置队伍,协助有关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按照预警级别相应分为-般(Ⅳ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等四级。 4.2 应急响应通报 根据应急响应分级和国家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保护级别的分级管理原则,应急响应信息按以下程序通报: (1)一般级别(Ⅳ级)事件。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批。 (2)较重级别(Ⅲ级)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时报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会同公安、应急等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3)严重级别(Ⅱ级)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在2个小时内上报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第一时间上报区政府,并立即会同公安机关、区应急管理部门、动物防疫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4)特别严重级别(Ⅰ级)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在1个小时内上报区政府,区野生动物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公安机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防疫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同时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 严重级别和特别严重级别事件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4.3 应急响应启动 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向区野生动物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告,启动本预案。 4.4 应急响应措施 (1)一般级别(Ⅳ级)事件处置。由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按相关法规规定处理,特殊情况可边处理边上报,尽量减轻、减少损失及对社会的危害。 (2)较重级别(Ⅲ级)事件处置。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区公安分局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野生动物应急处置队伍进行狩猎。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做到有组织、有次序依法猎捕造成农作物重大危害和伤人事件发生的野生动物。 (3)严重级别(Ⅱ级)事件处置。因野生动物伤人致死引发居民恐慌的事件,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会同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组织排除隐患,紧急情况下先处置再报告。对难以控制的野猪等野生动物,经现场林业、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一致同意后,可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当场击毙,由公安机关执行。 (4)特别严重级别(Ⅰ级)事件处置。发现野生动物大量不明原因死亡,区林业部门立即与有关单位配合,采取和落实隔离、消毒、禁猎、禁销、禁运等措施,并立即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请省级相关部门派人迅速赶赴现场,研究分析,采样测定,尽早查明原因。区农业等部门立即对动物养殖单位采取和落实划分禁区等措施。对已经确认野生动物疫情对象、突发人畜共患疫情的,迅速采取灭杀、掩埋等紧急处置方案,认真落实隔离、消毒、禁猎、禁销、禁运、划定警戒区域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 5 突发事件防控和发布 5.1 监测防控 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根据上级林业部门部署,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应防控工作。 5.2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安排专人值班,保持信息畅通。发生Ⅲ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在区野生动物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林业、公安、应急、农业、卫生等部门要及时反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置。区府办负责信息审核上报工作,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等单位要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注意网络舆情。 5.3 疫情发布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信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对Ⅳ、Ⅲ、Ⅱ级突发事件实施应急预案结束后,区林业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6.2 奖惩措施 区政府对在处置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3 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6.4 灾后恢复 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县(市、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国家和省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恢复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投入机制,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 7.2 队伍保障 区林业中心、公安等部门需加快建立野生动物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并落实好相关保障措施。 7.3 物资保障 因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可向区政府申请应急物资紧急调运。 7.4 科普宣传 坚持科学宣传、宣传科学的原则,积极正面宣传,及时应对疫情舆情,解疑释惑,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做好防控宣传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若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出现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的情况,按新规定执行。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