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1288/2022-51161 | 文号 | 莲发改价格〔2022〕3号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发布日期 | 2022-08-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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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收费政策,促进幼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和《关于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丽发改费管〔2013〕51号》等规定,现就调整区级乡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教费收费标准。碧湖、大港头、老竹幼儿园550元/人.月,高溪、平原、雅溪、太平、黄村幼儿园450元/人.月,丽新幼儿园300元/人.月;峰源幼儿园不作调整,仍按230元/人.月执收。其中,各中心幼儿园分园或教学点,其保教费可在所属幼儿园相应标准基础上,下浮10%以内收取。 三周岁(24-36月的婴幼儿)以下公办幼儿园托班保教费可在本园小班保教费标准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托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参照本园小班收费标准执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参照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区属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有:被褥费(新入园幼儿)、手工操作材料费和伙食费。手工操作材料费是指幼儿园在指导幼儿进行剪、折、粘等美工活动时所需材料费用。伙食费包括幼儿餐费和必要的点心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可以按学期预收,多退少补,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三) 寒暑假期间幼儿园根据家长的需要开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收费管理其他规定 (一)除上述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要求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公办幼儿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园日,终止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超过15天按1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原《关于调整乡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莲发改价格〔2019〕4号)和《关于公布莲都区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的通知》(莲发改价格〔2020〕10号)同时废止。
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莲都区教育局
莲都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