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306/2022-41494 | 文号 | 莲农发〔2022〕77号 |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12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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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动物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满足生产经营主体对疫苗多样化的需求,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和《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莲都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022年7月12日 莲都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和《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深化改革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巩固并提升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行疫苗流通市场化,放开强免疫苗经营,实行养殖场(户)及第三方服务主体自主采购;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满足各类生产主体对疫苗多元化的需求,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全面依托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或牧运通平台,实现免疫管理信息化,推行强免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二、实施内容 (一)补助范围。2022年1月1日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强制免疫病种根据国家和省公布病种实行动态调整,补助经费仅限于莲都区辖区内养殖场(户)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场(户)在莲都区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购入仔猪育肥部分不予补助。“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合法用地手续(公司+农户性质的公司作为防疫责任主体,不做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用地手续要求,公司需提供养殖农户明细)。过渡期间其余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仍采取政府采购疫苗后发放至属地乡镇(街道),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开展集中免疫。 (二)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参照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动态调整确定。2022年度的补助标准为: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0.72元/mL,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1.44元/mL,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1.8元/头份,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疫苗1.44元/头份,猪瘟活疫苗0.36元/头份,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0.3元/mL,小反刍兽疫疫苗0.4元/头份。 (三)补助数量。补助数量按照“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统计的疫苗使用量,同时参考畜禽饲养量、抗体监测、检疫出栏数、疫苗说明书载明用量等因素后核准确定。纳入“先打后补”管理的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必须按要求使用“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并实时扫码上传疫苗使用信息。疫苗使用录入需根据所采购疫苗的说明书标准进行。 (四)补助金额。每头(羽)家畜(禽)年度补助金额按照“疫苗的补助标准×补助数量”测算。 对乡镇(街道)按照市场机制采取区域包干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开展免疫工作的,补助资金切块下拨乡镇(街道)统筹使用。“先打后补”资金优先保障散养畜禽补助,规模场补助金额在保障散养畜禽补助后根据资金情况确定。 三、实施“先打后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一)规模养殖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养殖场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3.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 4.具备相应的疫苗储藏条件; 5.符合所在乡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和区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资质; 2.具有与免疫任务相匹配的兽医技术人员(按年饲养量家禽每50万羽1人、家畜1万只1人); 3.具备相应的疫苗储藏条件; 4.符合所在乡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和区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养殖场(户)应履行的义务(一)实施程序免疫。养殖场(户)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二)规范采购使用。养殖场(户)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本场自用。 (三)定期信息报送。养殖场(户)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全面应用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或牧运通平台,及时报送风险情况、存栏数据、防疫信息、无害化处理、检疫申报、投入品管理等数据。 (四)开展免疫评估。养殖场(户)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免疫效果评价,根据免疫抗体水平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按照国家、省及我区有关规定,对病死畜禽必须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 (六)依法申报。养殖场(户)畜禽出栏前,应依法向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工作流程(一)规模养殖主体的确定。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主体向属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经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规模养殖主体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二)第三方服务主体的确定。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3),经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第三方主体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三)补助资金的申请。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进行。主体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年初申报免疫计划申请预拨资金,次年提交疫苗补助申请进行清算。 (四)补助资金的审核。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各乡镇(街道)对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结合畜禽饲养量、抗体监测、检疫出栏数等数据进行初审;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初审数据进行核定。 (五)补助资金的拨付。根据核定的补助数量,及时拨付当年预拨资金并对上年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六、监督管理 (一)养殖场(户)的监管1.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对“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年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监测,每场次抽检样品猪≥20份、牛≥10份、羊≥20份、禽≥30份;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及时进行补免并追加监测。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要强化对养殖场(户)疫苗采购和免疫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管。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予享受年度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造成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二)补助资金的管理1.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落实地方政府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责任。 2.此项补助资金仅限于区内养殖场(户)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在区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本方案不包含南明山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8月14日起实施。
附件: 1.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2.莲都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养殖场) 3.莲都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第三方服务主体) 4.莲都区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户)强制免疫承诺书(样式)
附件1: 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附件2: 莲都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申请表(养殖场) 申请日期:
附件3: 莲都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申请表(第三方服务主体) 申请日期:
附件4: 莲都区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户) 强制免疫承诺书(样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养殖场(户)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备。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养殖场(户)在本实施区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制定和实施本养殖场(户)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牲畜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并做到及时将本场免疫信息上传至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或牧运通平台。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五、主动加强本养殖场(户)内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本场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省农财两厅及当地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我区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养殖场(户)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户)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存档。
承诺人: (公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莲都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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