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丽水市莲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2年6月29日区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丽水市莲都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决定对《丽水市莲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制度》作如下修改: 一、修订制度名称,《区人大常委会议事制度》名称修订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总则 增加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制订规则的法律依据、指导思想、适用范围。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修订为“会议的举行”,作为第二章 对原有的七条进行扩充,修订为十三条。 1.第四条增加举行视频会议的规定,即“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的内容,作为该条第四款。 2.第七条增加工作机构督促提交资料的规定,即明确“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督促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有关会议材料”作为该条第二款。 3.增加一条关于出席和列席人员请假流程的规定,作为第九条。即明确“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由常委会办公室报请常委会主任批准。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常委会办公室予以通报”,列席会议的人员请假手续参照执行。 4.增加一条关于常委会有关机构会前调研的规定,作为第八条。即明确“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的调研报告可以作为常委会会议参阅材料。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做好审议准备”。 5.增加一条关于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和通过会议议程事项的规定,作为第十三条。即明确“常委会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保障必要的审议时间,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逐项进行。常委会会议以召开全体会议为主要形式,审议时可以分组进行”。 6.增加一条关于常委会数字化运用的规定,作为第十四条。即“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数字化建设,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常委会会议材料一般使用纸质文本。条件成熟时,可以采用电子文本”。 7.完善常委会会议资料收集整理和社会公开方式的规定。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由专人做好记录,并及时制作常委会会刊。常委会会刊由办公室主任审定付印。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审议进行视频直播或录播。 四、“议案提出和审议”作为第三章 对原有的五条进行扩充,修订为八条。 1.第十七条增加“一委两院”提出人事任免案的规定。即“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作为该条第五款。 2.增加一条关于大会主席团交付议案的处理规定,作为第十八条。即“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3.增加一条关于提出议案的内容形式要求,作为第十九条。即“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并随附说明等有关材料”。 4.增加一条关于专委会报告审议情况、调取相关资料,工作机构草拟议案草案的规定,作为第二十条。即“专门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就有关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和资料,听取有关人员或者专家的意见”“常委会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定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5.增加一条关于提案人在有关会议上作说明或补充说明的规定,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即“议案被列入议程草案,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该议案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提案人应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议案说明” “提案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以有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五、“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作为第四章 对原有的四条进行扩充,修订为九条。 1.增加一条关于常委会按计划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的规定,作为第二十五条。即“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听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听取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可以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完善原有的会前征求有关报告意见、提交会议有关材料的时间规定,作为第二十六条。即“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相关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修改意见予以反馈;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3.增加一条关于“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列席会议的规定,作为第二十七条。即“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由区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副区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工作”“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委会提出工作报告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4.增加一条关于“一府一委两院”主动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规定,作为第二十八条。即“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常委会听取其专项工作报告。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5.增加一条关于提交执法检查报告的时限要求和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审议的规定,作为第二十九条。即“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根据年度监督计划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报告。主任会议决定执法检查报告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情况报告是否同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6.增加一条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的规定,作为第三十二条。即“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常委会会议可以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以及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等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要求报告机关再次报告”。 六、“质询”修订为“询问和质询”,作为第五章 删去特定问题调查、人事任免两个原有章节,对原有询问章节6条规定基础上进行删减、扩充和完善,修订为八条。 1.增加一条关于“一府一委两院”到会接受询问、回答询问的规定,作为第三十四条。即“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机关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2.新增一条关于专题询问的规定,作为第三十五条。“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就相关工作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的方案由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3.新增五条关于质询案的提出、开展质询的程序、答复质询的形式、质询结果不满意的处理方式、质询案的撤回等规定,作为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即“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案人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后,应当向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受质询机关按照主任会议决定的形式和时限予以答复。质询案以口头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作答复;是否交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委会提出的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4.对特定问题调研作原则性规定,作为第四十一条。 七、“发言和表决”作为第六章 删去关于人事任免表决方式的相关表述,把原有的6条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扩充为9条。对发言和表决的要求进一步细化。 八、“公布”作为第七章, 明确了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事项公布的形式和渠道。 九、“附则”作为第八章 关于规则生效的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出修改。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丽水市莲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黑章).pdf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