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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莲都区财政局 莲都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莲都区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5547227/2022-39890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2-06-01 15:53:53

文号:莲卫发〔2022〕5号

生效时间:2022-06-01 15:53:53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5547227/2022-39890 文号 莲卫发〔2022〕5号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 2022-05-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城乡居民“三免三惠”健康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参保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工作,特制定《莲都区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做好2015年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莲卫〔2015〕9号)同时废止。




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莲都区财政局     莲都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为落实浙江省城乡居民“三免三惠”健康行动,确保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健康体检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体检,是指政府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0—6岁儿童和中小学生除外)免费提供的健康体检。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健康体检方案,牵头做好体检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健康体检质量控制和体检数据的分析利用,促进辖区内承担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提供优质、规范的体检服务。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健康体检相关资金保障。区医疗保障局负责配合做好健康体检人员信息提供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健康体检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加强宣传动员及舆论引导,为健康体检工作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体检机构负责为居民提供规范、便捷的体检服务,体检结束后将体检结果记入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并及时反馈体检对象,加强健康管理。区卫健局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委托区人民医院加强体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体检对象与频次

(一)健康体检对象。

全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0—6岁儿童和中小学生除外)。

(二)健康体检频次。

1.65周岁及以上居民每年开展1次,体检率应达到当年上级部门下达的老年人健康管理体检指标的要求。

2.其他健康体检对象每两年开展1次,愿检尽检。

三、体检项目

(一)基本项目。

1.一般检查:体温、呼吸、血压(双侧*)、脉搏,身高、体重、腰围、体重指数;

2.五官检查:视力、巩膜,口唇、齿列,鼻、咽、喉、听力粗测判断*;

3.内科常规检查:心肺听诊,腹部肝、脾触诊;

4.外科常规检查:皮肤、体表淋巴结、甲状腺、胸腹部、四肢关节、脊柱、运动功能粗测判断*;

5.辅助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空腹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肝功能(血清谷丙转氨酶、血清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血尿素、血尿酸*)、甲胎蛋白(AFP)、心电图、腹部B超(肝、胆、胰、脾、双肾)、胸片或DR(正位)检查。

带“*”的项目为65岁及以上居民必检项目。

(二)项目说明

1.无法开展胸片或DR(正位)检查的体检机构、体检对象出行或行动不便需体检机构采用上门方式提供体检服务的可在不增加体检经费的前提下,以癌胚抗原(CEA)项目替代胸片或DR(正位)检查。

2.体检机构要统筹安排健康体检、妇女“两癌”检查、结直肠癌筛查等其他民生实事项目,方便居民就近参加体检。

四、体检机构

按照属地就近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0—6岁儿童和中小学生除外),到当地乡镇卫生院进行体检。不具备独立完成体检工作的乡镇卫生院,由片区中心卫生院牵头,统筹安排,组织体检团队定时定点完成体检工作。

五、体检结果反馈与健康管理

健康体检结束后,体检机构应当对各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并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单(书),一个月内将书面体检结果反馈给被检查人(危急值立即反馈)。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应包括体检项目的检查结果、综合评价及健康指导意见。对体检发现的慢性疾病、传染病、肿瘤等疾病疑似情况,应及时进行进一步检查或转诊,并跟踪掌握诊断结果。 

体检机构要将健康体检与健康管理有机结合,把体检发现的慢性病高危人群和确诊患者纳入相应病种进行规范化管理,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服务。

六、体检信息管理

体检机构应当做好对体检对象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体检结束后,体检机构应及时将体检信息导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未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体检对象应按要求建档。经审核后的体检结果信息结合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通过“浙里办”手机客户端等渠道向居民个人开放。要优化健康体检信息化管理,强化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与体检系统的互联互通。

七、体检质量控制

区卫生健康局应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健康体检服务规范》等有关要求,加强对体检机构质控工作的培训、检查与评估管理。定期核查体检人员资质和培训考核记录。定期检查体检人员健康状况,预防交叉感染。定期核查健康体检使用的医疗设备、一次性医疗用品,复核质量要求。体检机构应严格开展质量控制,对体检人员资质、体检场所设置、体检设备校验、环境消毒处理、医疗废物处置及生物样本采集、留存、转运环节等进行规范管理,对体检项目实施的完整性进行监测。对于体检对象拒绝部分检查项目的,体检机构要做好知情告知并准确记录。

八、体检经费及管理

全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0—6岁儿童和中小学生除外)健康体检的基本项目补助标准为90元/人次,基本项目体检经费由区财政局安排。相关部门要加强体检工作统筹,完善体检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个人按体检标准就高原则享受健康体检,65周岁及以上居民每年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健康体检次数不超过1次,其他健康体检对象每两年不超过1次。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参保居民参照65周岁及以上人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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