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章程
发布时间: 2022-12-19 16:13: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丽水市莲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区仲裁院。

区仲裁院住所为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25号一楼。

第三条  区仲裁院是经莲都区委编委批准,由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区仲裁院的开办资金为5万元,由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资。

第五条  区仲裁院的宗旨为:贯彻落实有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依法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第六条  区仲裁院的业务范围为:承办本级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和承办莲都区仲裁委日常工作;宣传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提供咨询服务;承办莲都区仲裁委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区仲裁院的行业管理部门为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区仲裁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丽水市莲都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区仲裁院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区仲裁院“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区仲裁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区仲裁院党组织负责人、院长、副院长;

(三)审核区仲裁院章程草案;

(四)监督区仲裁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考核区仲裁院日常业务和党建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区仲裁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区仲裁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区仲裁院提供稳定增长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区仲裁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区仲裁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区仲裁院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区仲裁院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区仲裁院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区仲裁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会议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区仲裁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区仲裁院宗旨,维护区仲裁院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区仲裁院党组织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区仲裁院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区仲裁院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区仲裁院党组织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区仲裁院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七条  区仲裁院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区仲裁院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区仲裁院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区仲裁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区仲裁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区仲裁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3名。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仲裁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提出落实意见;

(二)对区仲裁院人员的调整进行讨论,决定后报上级主管局任免或调整;

(三)讨论决定由分管副院长提出的须经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或解决的重要事项;

(四)办公设备、固定财产购置、维修项目的支出;

(五)年终或季度岗位职责考核意见的最终审定;

(六)个别职工特殊困难的解决;

(七)职工的奖惩,晋升;

(八)年初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和专项经费预算;

(九)讨论决定其它需要提交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间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院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区仲裁院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区仲裁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区仲裁院按规定设置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区仲裁院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区仲裁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区仲裁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大会定期举行,由负责人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基金支出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与其他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社会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区仲裁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区仲裁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区仲裁院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

第三十二条  区仲裁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区仲裁院的财务由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区仲裁院由举办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区仲裁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区仲裁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区仲裁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区仲裁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区仲裁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区仲裁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院长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区仲裁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和省、市、县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区仲裁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区仲裁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丽水市莲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丽水市莲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丽水市莲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丽水市莲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附件下载:    
文章来源: 供稿人: 编辑:区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