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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作者: 区司法局   来源: 莲都区   发布时间: 2022-11-15 10:10:2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一步营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扎实推进“法治浙江示范区”建设,我局起草了《关于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来电或来函方式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周五),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沈秋霞,电话:2230786;地址:莲都区丽青路25号。


附件:关于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wps



丽水市莲都区司法局

2022年11月15日


结果反馈:http://www.liandu.gov.cn/art/2022/11/28/art_1229360421_591107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