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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110千伏南明变区块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2-52315      发布机构: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10-02 08:55:32

文号:莲政发〔2022〕21号

生效时间:2022-10-02 08:55:32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2-52315 文号 莲政发〔2022〕21号
发布机构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因丽水市110千伏南明变区块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丽水市110千伏南明变区块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红线范围(详见丽水市110千伏南明变区块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用地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总征收户数约66户。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丽水市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及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另行公告。签约期满协议生效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由本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政发〔2022〕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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