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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1-45389      发布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 2021-09-18 18:01:23

文号:莲退役军人局〔2019〕20号

生效时间:2021-09-18 18:01:23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1-45389 文号 莲退役军人局〔2019〕20号
发布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1-09-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一、 起草过程和主要政策依据

依据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文件法规政策依据,为切实落实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待遇,我局起草了本《通知》,对护理费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力求做到符合实际、完整准确、便于操作。

二、适用范围

具有莲都区户籍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规定的,依照本通知提高护理费标准。 

二、 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文件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1.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 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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