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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1-45238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9-16 16:48:08

文号:莲政办发〔2021〕36号

生效时间:2021-09-16 16:48:08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1-45238 文号 莲政办发〔2021〕36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9-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全面推动我区秸秆禁烧(包括:农作物秸秆、垃圾、荒草、枯枝、落叶等)和综合利用工作,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助力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美丽丽水大花园“中心园”,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0号)《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丽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精神,结合莲都区工作实际,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按照“堵疏结合、分类管控、网格管理、教罚并重、以用促禁、产业培育”的思路,制定政策举措,主要内容如下:

(一)秸秆禁烧方面

1.加强村民禁烧宣传。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禁烧宣传,加强警示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加强网格化巡查。构建“住村干部及村干部包村、网格员包片”的禁烧责任体系,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安排合理数量网格员,全天候负责村内秸秆焚烧巡查发现、劝阻制止、取证上报及火点扑灭工作。

3.加强重点区域管控。根据焚烧管控难易程度,将全区划成三类管控区域,采取物防、技防、人防等多项措施,落实重点管控。

4.完善处置手段。坚持“教育为先、教罚并重”的工作思路,对于当事人初次被查获焚烧,情节轻微并及时扑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同一当事人第二次及以上被查获的,严厉查处。

5.加强巡查督查。组建三支区级巡查督查工作组,不定时开展巡查督导,下达交办单并通报。每年4—6月、8—11月期间,定期召开禁烧工作点评会并发布督查通报。

6.落实奖罚机制。制定《莲都区秸秆禁烧工作奖罚实施办法》,对管控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加大奖励,对焚烧现象履禁不止的乡镇(街道)严格扣罚。同时,对禁烧管控不力的行政村,扣减村级责任人当年度绩效工资。

(二)综合利用方面

1.推进秸秆肥料化利用。实施农作物秸秆机械切碎直接还田(机械作业的茬口高度低于 15厘米,茎杆切碎)、连片覆盖还田面积50亩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按5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2.建设示范乡镇(街道)。创建秸秆示范基地3个以上,回收利用秸秆总量500吨以上,每年度评选2个秸秆综合利用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乡镇(街道)每个给予示范补助5万元。

3.培育秸秆综合利用主体。

(1)对于有固定收储场地、生产用房、地磅设备,有秸秆捡拾打捆机、压块机、打包机等秸秆利用机械的单位或个人,且年收集秸秆综合利用量50吨以上的,按10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2)鼓励购置秸秆捡拾打捆机、粉碎机、压块机等设备,在享受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再按购置价的20%给予购机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奖励秸秆综合利用规模主体,当年秸秆综合利用量达到500吨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万元补助。申报完成市级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设,每年秸秆综合利用量达5000吨以上的规模主体,给予25万元补助。

三、文件依据

1.《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0号)

3.《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丽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四、适用对象

1.莲都区乡镇(街道)村民;

2.秸秆综合利用主体。

五、解读机关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都分局、莲都区农业农村局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10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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