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区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及解读 >区政府文件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政策解读 >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首页
《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莲都区民政局关于公布莲都区桑垵公墓三期公墓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1-43304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21-07-29 16:47:14

文号:莲发改价格〔2021〕4号

生效时间:0000-00-00  废止时间: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1-43304 文号 莲发改价格〔2021〕4号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布日期 2021-07-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加强公益性墓地价格管理,落实殡葬惠民政策,保障我区公墓化、生态化处理骨灰的“绿色殡葬”战略贯彻实施,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俗,树立文明、绿色丧葬新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权益,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城市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 号)等文件精神。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主要核定莲都区桑垵公墓三期公墓价格。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8〕2号)、《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 号)规定: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财政补贴情况、群众承受能力、节约环保的原则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公墓单位根据成本,按照基准价格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墓穴使用费。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四、文件执行范围

桑垵公墓三期项目位于莲都区联城街道办事处苏埠村,场地东侧为已建的丽水市殡仪馆,南侧为 S222 省道(50 省道),距丽水市区约 7 公里。按桑垵公墓三期初设批复:项目总用地面积97,154.9㎡,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石碑墓穴约5500座及节地生态安葬(树葬区、撒灰区、海葬纪念碑等)红线一周围网、墓区给排水工程、道路工程、档墙边坡防护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其它配套设施建设及墓碑采购等。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桑垵公墓三期销售价格

1、安置型1#单穴核定标准7500元。

2、安置型2#双穴核定标准13000元。

3、基本型公墓双穴核定标准13500元。

4、公益型1#双穴核定标准18800元。

5、公益型2#双穴核定标准22000元。

(二)、上述核定标准包含15%预留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应

足额提取并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上述核定标准已包含公墓基本服务收费,基本服务收费主要有进(退)穴费、刻墓碑服务费、相框费等,不再另行收费。

(四)、上述核定标准为基准价,上浮 10%,下浮不限。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文件执行时间为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