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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南城城中村改造一期(张村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1-42863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7-22 09:18:45

文号:莲政发〔2021〕12号

生效时间:2021-07-22 09:18:45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1-42863 文号 莲政发〔2021〕12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7-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因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丽水南城城中村改造一期(张村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红线范围(详见丽水南城城中村改造一期(张村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红线图),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南明山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签约期限

具体签约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签约期满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由本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政发〔2021〕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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