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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关于区级公墓和乡村公益性墓地服务对象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0883/2021-42900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1-07-22 17:24:44
索引号 002650883/2021-42900 文号 莲民发〔2021〕66号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21-07-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结合《莲都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区公墓及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莲人大〔2020〕1号)、《丽水市区公墓经营管理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丽审行调报〔2020〕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域综合整治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莲政办发〔2021〕20号)等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情况,对购买乡村公益性墓地对象作如下规定:

一、莲都区级公墓的服务对象原则上为莲都区户籍的所有城市和乡村居民,其父母或子女的户籍在本市区的。

二、莲都区乡村公益性墓地的服务对象原则上为本乡镇(街道)户籍的居民,其父母或子女的户籍在本乡镇(街道)的。

三、为解决骨灰回祖籍安葬等特殊原因,以下情况允许购买本乡镇的乡村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

1.原户籍为本乡镇(街道),因工作等原因户籍外迁的;

2.夫妻一方户籍在本乡镇(街道)的;

3.被赡养人的子女(赡养人)户籍在本乡镇(街道)的;

4.因下山脱贫搬迁或地质灾害点等政府行为而搬迁居住在本乡镇(街道)的;

5.烈士、离休干部的;

6.其它政策规定的。

四、在区级公墓和乡村公益性墓地购买墓穴的,须凭死亡通知书、病危通知书和火化证明(三者之一),并提供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80周岁上(含80周岁)的莲都户籍居民,允许预售墓地。

五、特殊服务对象跨区域购买村级墓地,丧属须填写《非本乡镇(街道)户籍人员特殊服务对象购买墓穴申请表》,凭《死亡证明》和特殊服务对象相关证明材料到墓地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办理购置墓穴相关手续。不得购买活人墓穴,其它非特殊服务对象不得跨区域购买村级墓地。

请区陵园管理所、乡镇(街道)按照以上要求出具《骨灰领取单》,严格掌握特殊服务对象的认定,并做好骨灰安放后的跟踪管理。


附件:非本乡镇(街道)户籍人员特殊服务对象购买墓穴申请表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2021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关于区级公墓和乡村公益性墓地服务对象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关于区级公墓和乡村公益性墓地服务对象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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