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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1-41714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6-29 11:05:52

文号:莲政办发〔2020〕44号

生效时间:2021-06-29 11:05:52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1-41714 文号 莲政办发〔2020〕44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6-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区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莲都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推动各单位建好管好用好政务新媒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29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10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网站、微信、微博、抖音、视频直播、美篇、APP客户端等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平台上,以单位机构名义注册开设认证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下简称政务新媒体)。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是全区各单位进行对外宣传、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重要载体,对不断提升数字化背景下政府履职能力,密切联系干群、促进政民互动、引导宣传舆论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全区各单位应当科学运用、妥善管理好政务新媒体。

第二章  设立和关闭

第四条  全区各单位以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大数据发展中心备案(备案登记表附后)后,导入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纳入统一监管。禁止任何公职人员个人以公职身份或所属单位的名义开通各类政务新媒体。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注册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简洁、直观、规范,头像应鲜明、端庄、文明,并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按要求完善认证信息。一个单位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在不同平台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应保持一致,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各单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客户端及在“浙里办”移动客户端中提供的各类服务应用要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支持在不同移动终端便捷使用。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注销或变更账号的,应当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及时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大数据发展中心备案,由区大数据发展中心在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上销号。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维护能力差、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区府办可责令整合或关停。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功能应用完善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九条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传播快、受众广等优势,以内容建设为根本,不断强化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政民互动、政务服务等功能。政务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要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重点推送“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民生实事等重点领域政务信息。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原创文章仅限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可转载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发布的权威报道;不得擅自发布超出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政务信息,不得擅自发布涉区领导或全区性的政务信息。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络亲民语言。发布重要政策要同步关联政策解读信息,运用生动活泼、简明易懂的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据实例等形式在政务新媒体推送,提升政策解读效果。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转载发布。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加强政民互动,畅通政民互动渠道,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工作。充分利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和“基层治理四平台”,优化“浙里办”移动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掌上咨询投诉用户体验,推动用户咨询投诉举报“最多跑一次”。政务新媒体要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完善和使用统一、权威、全面的咨询答问库,不断提升答问效率和互动质量。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强化办事服务功能。“浙里办”移动客户端是全省“掌上办事”的统一入口。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移动客户端,围绕利企便民,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大力推行掌上办事、“一证通办”。着力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实体办事大厅的线上线下联通、数据互联共享,为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办事指引和政务服务。政务新媒体提供掌上办事服务应依托本单位已有的办事系统,实现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第四章  管理责任与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加强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政务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全区各单位应当坚持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将政务新媒体管理纳入本单位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范围,确保正常规范地开展信息发布、政民互动和政务服务等工作。

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规范:

(一)组织机构制度。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应当明确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总编辑),并确定管理科室和工作人员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要对政务新媒体聘用工作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严格政审制度,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

(二)信息发布制度。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制度,总编辑对信息内容负总责。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沟通机制,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确保相关信息全面客观。发布信息内容应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应明确信息发布内容、采集审核程序、开展互动规范和发布时限要求等,确保全面、准确地发布信息。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发布,不得擅自发布领导批示、内部信息、没有定稿的材料。凡处理不在规范规定范围的信息时,须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任何政务新媒体均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发布广告类信息。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危机应对制度。严格落实《莲都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三同步”工作机制》(莲委办发〔2018〕94号)等要求,规范突发事件和危机应对时的信息发布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信息发布,按照涉事责任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发布第一声的原则,与区融媒体中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务新媒体联动做好信息发布。

(四)监测通报制度。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及时澄清。定期对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按重要程度、类型加以记录,填写问题通报单,及时反馈给相应单位。

(五)值班制度。制定值班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规定当值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当随时关注账号动态,查看粉丝评论。及时发现舆情,及时报告,及时做好应对处置。

(六)存档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每月初将上月发布的信息、相关审批资料、网民意见、问题通报单等存档备案。

(七)评估考核制度。对信息发布、政民互动、政务服务情况等,开展评估、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不得刻意追求粉丝数量,不得通过发布负面信息、炒作敏感话题等方式进行营销,获取粉丝。

第十七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安全管理。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漏。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值班和实时监看,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 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对所属政务新媒体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宣传等部门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九条  区府办将会同宣传、网信等部门适时组织对政务新媒体进行网上监测、抽查和通报,持续推进全区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莲宣〔2018〕23号同时废止。


附件:莲都区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

莲政办发〔2020〕44号.cebx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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