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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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办案能手"到"阶下囚"
作者: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05-11 09:26:28

寒门学子出身,朱缙亮靠自己的努力从基层民警一步步走到缙云县公安局副政委的职位。在县公安局从事刑侦工作期间,他曾三次获得个人三等功,收获“办案能手”的荣誉。然而,这样的“办案能手”最终却成为了“阶下囚”,他是如何一步步退化的?

  交上“好友”、爱上享受,他开始迷失方向

  朱缙亮的转变,与一个关键人物——丁瑞隆密切相关。2008年,通过他人介绍,朱缙亮与丁瑞隆结识。

  这个丁瑞隆并不是个“普通人”。2007年以来,丁瑞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赌博、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团伙。他们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然而,这样的恶势力团伙首领竟能与“办案能手”朱缙亮成了“好朋友。”

  “刑侦是苦差事,你也没什么其它收入,快过年了办点年货,就算是朋友之间资助一下。”2008年年底,丁瑞隆给朱缙亮送上了价值5000元的超市购物卡。朱缙亮把“朋友”的说辞听进了心里,觉得丁瑞隆好像也并非有求于他,就当是朋友间的正常往来,犹豫之后便收了下来。再后来,两人经常一起散步,越来越熟悉,“往来”也越来越频繁。

  通过丁瑞隆的劝说,朱缙亮第一次将其个人积蓄5万元拿给丁瑞隆放高利贷并获取了不菲的收益。“当时感觉这样来钱快,又不需要自己出面打理,觉得这些钱赚得很安心。后来慢慢地生活方式也起变化了,经常赴宴喝酒、泡脚、唱歌,心中觉得有钱真好,头脑也开奔着钱而去了。”在调查期间,朱缙亮这样说道。

  “收点钱财、天经地义”,他渐渐来者不拒

  思想起了变化,行动自然就开始偏离了轨道。后来,朱缙亮一直通过“好朋友”丁瑞隆从事高利贷及车辆抵押“生意”,获利不菲。2011年,朱缙亮还主动向县公安局党委提出要到基层派出所任职,名义上是为了在基层进行多岗位锻炼,但实际上,他是认为刑侦工作是一件没有多少收入的“苦差事”。

  “当时觉得帮别人办事,收点钱财是天经地义的,收一点烟酒也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错误的思想观念,让自己越走越偏……”朱缙亮在忏悔书中剖析了自己的心态。

  2012年,蔡某某经营的木桶浴宾馆因涉嫌经营色情服务被壶镇派出所关停。为了能重新开业,蔡某某通过丁瑞隆找到朱缙亮,经不住蔡某某不断赠送财物的诱惑和丁瑞隆的劝说,朱缙亮同意了让蔡某某恢复营业。此后,在朱缙亮任职壶镇派出所所长期间,蔡某某每年都送来烟酒、购物卡等不少财物。

  朱缙亮觉得在自己管理的辖区,都是自己说了算。后来经“好朋友”丁瑞隆介绍,朱缙亮又认识了一些涉赌人员并对他们送的财物来者不拒。一些企业主、涉黄场所经营者也主动带着财物找上门来,希望能与朱缙亮搞好关系,以便在日常管理、治安检查等方面得到帮助,朱缙亮也都予以收受。此外,朱缙亮还利用职务之便,在一些治安、刑事案件中为他人说情、打招呼,非法收受财物。

  扫黑除恶、打伞破网,他们锒铛入狱

  在全国如火如荼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打伞破网专项行动的大背景下,2019年4月,丁瑞隆被缙云县监委立案调查。同月,朱缙亮被缙云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朱缙亮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借贷、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务的影响将应当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吸收存款提供帮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群众纪律,纵容涉黑涉恶活动;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挪用公款、徇私枉法罪。2019年8月,朱缙亮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经法院审理查明,朱缙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4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受较轻的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且属情节严重。2020年7月,朱缙亮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违纪违法所得。同年10月,丁瑞隆因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10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万元。

  (丽水市纪委市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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