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21-39521 | 文号 | 莲农发〔2021〕68号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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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减轻村级组织负担,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省委“六个严禁”、“28条办法”要求以及《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主要包括用于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下同)的报酬补贴、办公费、会务费、交通差旅费、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报刊订阅以及捐助赞助、应付福利费等各项费用支出。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基层组织战斗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要全面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把握以下原则: (一)管理规范、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建设要求,认真执行财务联签联审和收支逐笔逐项公开、“三年一轮审”、“四个零入账、六个不报账”等制度,对村干部报酬、误工补贴、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标准,需经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推进村级财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切实做到民主理财、阳光操作。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要求,将各项收入、支出入账核算,以收定支,强化预算执行。 (三)厉行节约、因地制宜原则。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管理,根据当地实际和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标准,精细使用、从严控制。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村干部报酬补贴。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村干部报酬和误工等补贴,实行村干部工作报酬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任务挂钩。村“一肩挑”人员,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只能选择享受财政拨付的基本报酬,不得再从村集体领取任何误工补贴,兼任的只能就高享受一个职务基本报酬;其他村双委干部和村级报账员可以选择享受财政职务补贴或享受村里固定补贴,若选择享受财政职务补贴的除本职工作外按实际误工领取补贴,选择享受村里固定补贴的不再享受各类误工补贴(其个人所享受的财政职务补贴归村集体所有);网格员报酬按照莲基治办〔2021〕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人员一般按实际误工领取补贴。党员参加党内各类会议、活动的不得领取误工补贴。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收不抵支下发放村干部误工补贴。严禁用村集体资金为村干部配备移动电话,严格控制通讯费支出,村“一肩挑”人员,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等村干部的通讯费补贴每年不得高于600元,其他村双委、报账员每年不得高于360元,兼任的只能就高享受一个职务补贴,下派干部不享受。 (二)规范办公会务费支出。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公文包、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村级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确需用餐的,须事先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批准,用餐标准应控制在每人每餐30元的限额内,不得列支烟、酒费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报账时附用餐审批单、会议签到单和会议记录等;会议地点一般不得出乡镇(街道),确需出乡镇(街道)时,应事先报乡镇(街道)批准。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若以各种名义补助给村里要求列支的,必须控制在其补助金额之内,不得再增加村级负担。节俭安排村级春节晚会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严格控制在提取的福利费支出额度内,超过30000元经费支出的应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费用。各乡镇(街道)应按照财力和村所承担工作任务实际核定村级办公用品购置费、党建经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所需开支,确定村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经费额度。 (三)规范交通差旅开支。村干部因公外出(村干部在本乡镇、街道开会办事除外)所发生交通、餐饮、住宿等开支,参照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不得另外报销餐费,以差旅费报销单报销。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级组织不得租用车辆。 (四)规范招待费支出。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村级日常工作、各级部门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村级公务不得开支招待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招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村级公益事务和商务活动需要招待的,用餐标准应控制在每人每餐50元的限额内,不得列支烟、酒费用。招待费支出一事一结,不得签单、赊账,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列支;报账相关票据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招待对象、招待人数及招待事由,每月在村务公开栏等平台上进行逐笔公开。 (五)规范外出学习考察。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外出旅游和旅游性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召开村务联席会议研究,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批准后方可实施。学习考察相关费用票据、会议决议,连同乡镇(街道)报批单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入账。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自理。 (六)规范报刊订阅。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1号)规定的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标准。人口1000人以下、1000人至3000人、3000人以上的村,年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分别为1500元、2000元、2500元,其中省定低收入农户集中村限额为1000元;上一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并限于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等报刊,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严禁各部门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或强行征订报刊等出版物,逐步加大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村级组织要及时制定报刊订阅预算,由村报账员收集征订报刊并一次性向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报账;代理会计填制年度报刊限额单,注明上年度村人口数、经营收入、报刊限额金额、征订报刊种类等内容。凡超过限额的,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不得报销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七)规范捐助赞助。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等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八)规范福利费支出。村级福利费支出要按照“量入为出,保障运行、促进发展、先提后用”的原则,年初根据上年末净收益按标准提取福利费。上年末没有净收益的村,不得提取福利费;上年末有净收益的按两种情况提取:一是没有负债的村,提取不低于30%的公积公益金,福利费提取和分红比例由村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是负债未化解的村,提取不低于70%的公积公益金用于还债。福利费提取方案须报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福利费支出项目及标准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后在年初方案中提出,经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抓好组织实施。乡镇(街道)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实施细则,并将村级非生产性开支执行情况与村主职干部年终的绩效考核、基本报酬、评优评先直接挂钩,切实抓好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全面落实责任。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规范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为村级集体经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财务工作负总责;村务(社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财务的监督,提出监管意见,禁止违规开支;村级报账员对财务工作负具体责任,应及时、准确地做好报结账工作,认真审核票据和业务的真实性,对不规范、不合理的票据应拒绝报帐。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财经纪律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区级有关部门要经常开展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工作联合检查,深化阳光公开,认真查处举报线索,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三资”监管网络作用,强化监督力度并将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纳入农民负担日常监管内容。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三年一轮审”工作,发现涉及村级非生产性开支问题要及时纠正整改,切实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村级财务规定行为,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委监委或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意见》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组织部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2021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区委办、区府办、区纪委监委、区司法局。 莲都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