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21-13883 | 文号 | 莲政办发〔2021〕2号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点击查看源文件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http://www.liandu.gov.cn/art/2021/2/7/art_1229390157_2230737.html
点击查看政策图解http://www.liandu.gov.cn/art/2021/2/7/art_1229390162_2230739.html
点击查看政策视频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的村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平调、私分和破坏。 第五条 建立健全“三资”管理机构。区级成立以区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三资办”),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乡镇(街道)“三资办”)。村一级由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社监会负责“三资”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纪委监委、民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区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财务会计、出纳实行“双代理”),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财务管理业务以书面形式委托乡镇(街道)“三资办”或由乡镇(街道)统一委托第三方代理,按照一定原则、方法和程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进行代理服务。 第七条 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三资”计算机监管网络,将村级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实物图片、承包租赁合同、招标投标材料等原始资料扫描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实时监管,实行省、市、区、乡镇(街道)、村五级联网。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入管理、财务收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财务公开等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健全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评估、资产流转、资产经营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源登记、资源交易、合同管理、招标投标、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等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第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财务预决算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开栏公布。根据预算实施情况,可按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年终或项目完工验收后应形成决算报告,决算情况必须向社员公开。乡镇(街道)“三资办”要对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不设备用金,可办理村务卡用于小额支付。代理出纳所经办的收支往来应通过银行账户结算,不经手现金,有现金收入的由村报账员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及时缴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资金实行银行账户管理,每村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第十二条 银行印鉴严格实行岗位分离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由各村报账员保管;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由代理会计保管,实行会计中介代理的则由乡镇(街道)指定专人保管;代理出纳印章由出纳本人保管。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代理会计或中介代理机构应按时处理账务,编制财务报表;乡镇(街道)代理出纳必须按村建立“银行存款日记账”,对该村发生的经济业务逐笔及时进行记录;每月(季)末与代理会计货币资金账面余额、银行存款对账单进行核对,做到账账、账款相符。 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他组织(个人)提供抵押或担保,村干部不得私自出借村集体资金;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或少数人购买商业性保险;购买理财产品须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任何单位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或要求捐款、赞助。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乡镇(街道)对村级负债管理的监督主体责任,建立村级借款报告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原则上不得借款并支付利息,确因经济发展需借款的,须将借款原因、金额、期限、利率等报告乡镇(街道)“三资办”,并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严格控制村级工程项目建设造成的负债,严禁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建设,严禁擅自举债扩大项目规模、超标准建设,需村级自筹、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要严格审查村里是否有自有资金。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乡镇(街道)可以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经济合作社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 第十六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收债权、偿还债务。年终收益分配前,须准确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在编制分配方案时,必须坚持先集体、再个人的原则,分配的项目包括公积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30%)、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红、农户分配等。收益分配方案须报送乡镇(街道)“三资办”,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并编制收益分配决算报表。 第十七条 规范票据管理。票据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3号)文件执行。村经济合作社收入款项须使用《丽水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以及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采用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收据由代理会计保管,采用会计中介代理的收据由乡镇(街道)指定专人保管。 村经济合作社支出事项除按规定可使用自制凭证外,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以及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以及发放土地征收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原始票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齐全,不得遗漏。 第十八条 规范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村经济合作社所有支出凭证须写明时间、用途,并由经手人签字。财务支出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务监督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实行“一肩挑”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参与联审联签;不设副主任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与联审联签。支付个人(单位)金额超过200元以上的不得由他人代收代付,实行银行网上支付。 村经济合作社支出需填写《村集体资金支取审核表》,按以下权限实行联签审核: 村级单笔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三资办”副主任审核签字;1万元 (含1万元)-10万元的(10万元以下),由乡镇(街道)“三资办”副主任、主任审核联签;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乡镇(街道)“三资办”副主任、主任、“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联签。 第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为村级财务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级财会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票据填制的程序性、规范性、时效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社监会负责对村级票据的监督,提出监管意见;乡镇(街道)“三资办”对村级财务实行会计监督,强化票据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技术性审核,并对支出票据是否做到“四个零入账、六个不报账”(烟酒零入账、土特产零入账、娱乐消费零入账、招待公职人员消费零入账;应联签未联签的不报账、村监会未审签的不报账、上季度(上月)未公开财务的不报账、用途未说明清楚的不报账、重大“三资”处置前未报告的不报账、未报批的外出考察学习的不报账)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村干部报酬补贴、办公会务费、交通差旅费、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报刊订阅、捐助赞助等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加强对村务误工的管理,建立误工登记薄,误工登记由村确定专人负责,必须及时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报账。 第二十二条 土地征收相关补偿费用发放到户的须分户造册由户主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入账。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工程项目立项之前,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并将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材料报送乡镇(街道)“三资办”后,将该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效益性、风险性、投资数额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形成项目建设决议书。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以下有关规定实施: (一)1万元以下零星工程。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明确监管人,并做好材料与派工明细登记台账,人工、材料、机械款在工程结束后统一结算,结算价不得超过1万元;如需发包,按村级工程发包程序实施。 (二)1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村务联席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5万元以下村务联席会议讨论,5-10万元社员代表会议讨论)自行招标,并向乡镇(街道)“三资办”报送相关材料。 (三)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在乡镇(街道)的监督下公开招标,并将社员(代表)会议记录、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报送乡镇(街道)“三资办”。 (四)应急工程。涉及紧急抗洪救灾、防台、道路塌方、山体滑坡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经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向乡镇(街道)“三资办”报送相关材料。各村不得擅自将工程定性为应急工程。 (五)变更管理。工程造价累计增加在预算价10%(含)以内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向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三资办”报送相关材料。工程造价累计超预算价10%或增加投资额超过10万元的原则上不予变更, 确需变更的, 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涉及变更的工程,变更会议记录作为工程结算审核或送审审核材料之一,所有会议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公开,严禁先变更后补会议记录。 对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施工技术含量不高的村组道路、水利、路灯、自来水、排污、绿化、简易护坡、房屋内部装修等村级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也可采用《莲都区实施“村集体简易自建工程”模式试行办法》(莲农〔2019〕226号)实施。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本村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包。 第二十四条 按合同条款规定支付项目工程款,并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款项支付一律实行转账,严禁现金支付,最终工程价款结算以审计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工程项目支出要附相关的合同、会议记录以及工程进度报告、工程验收单等相关资料。由于客观因素需要增加工程款的,需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否则,按照“谁同意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立资料收集归档制度。工程图纸、合同、验收资料、施工记录、会议记录、询价报告及审计报告等要整理归档,由村报账员经手保管。 第二十六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根据《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执行。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二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再经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后,形成书面合同(协议),以实物资产方式投资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可以对评估资产设定保留价,并可以确定评估结果低于保留价的,暂停该资产投资。上述相关材料均须报送乡镇(街道)“三资办”。严禁任何人擅自决定投资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对在履行中不按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村经济合作社对外重大投资须向乡镇(街道)报告,并加强对外投资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以资产、资源折价入股对外投资的,要防止资产、资源的流失和违法、违规经营等。 第二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合资、合作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后,必须向社员(代表)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向乡镇(街道)“三资办”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按照法定程序向全体社员发包外,可向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人员发包,同等条件下,本村社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处置应由村务联席会议提出方案,充分征求社员(代表)意见后,涉及资产处置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相关材料报送乡镇(街道)“三资办”。 第三十二条 资产资源清查制度。每年年末定期进行资产、资源清查,清查核实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资产、资源,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与单位(个人)签订的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合资、合作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超过合同法规定年限,流转承包合同不得超过法定剩余期限。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若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后,递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涉及“三资”重大事项的,须事先将向乡镇(街道)“三资办”报告,经社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并要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三资办”村级财务代理会计、代理出纳应当具备履行本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三十五条 村级设报账员一名,原则上年龄要求60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初中以上,懂基本电脑操作,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后推荐,并将推荐材料报送乡镇(街道)“三资办”,经村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村报账员应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之间没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第三十六条 代理会计、代理出纳、村主要干部以及村报账员调整的,应当在乡镇(街道)“三资办”主任的监督下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清单报送乡镇(街道)“三资办”。 第三十七条 乡镇(街道)“三资办”代理会计或会计代理机构应按要求整理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遗失毁损。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资料乡镇(街道)“三资办”保管三年后应移交乡镇(街道)档案室或村由指定专人保管,办理移交时由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监交。 第三十九条 严格档案查阅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之外,其他单位(个人)要求查阅村级财务档案的,需经村经济合作社和乡镇(街道)“三资办”同意方可查阅。 第三章 “三资”管理监督 第四十条 民主监督。充分发挥社监会的职能作用,全程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强化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民主监督。监督及参与的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真实反映监督情况,畅通监督沟通渠道。对群众反映的“三资”管理问题,要及时解释和沟通,切实保障社员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第四十一条 审核监督。各乡镇(街道)“三资办”要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职责权限,参与村级重大“三资”管理事项,做好村级资金使用的监督、原始凭证的审核,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坚决予以拒绝。 第四十二条 网络监管。区、乡镇(街道)“三资办”要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三资” 系统监管网络,加强对“三资”的动态实时监管。 第四十三条 审计监督。区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应当按照“三年一轮审”的要求,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或自行组织)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村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三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区审计局负责对农村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依法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乡镇(街道)应当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四十四条 “三资”公开。村经济合作社应根据《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规定》(浙农经发〔2015〕9号)文件规定进行公开。乡镇(街道)“三资办”代理会计或会计代理机构要按月(季)提供货币资金公开表、村干部报酬明细表、村招待费用明细表等有关报表,各村于每月(季)的次月20日前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每次公开的内容要记入村财务公开登记簿中,并依托全区村级“三务”公开信息化平台、运用会议、手机短信、微信、触摸屏等形式公开,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管理民主、制度完善、坚持原则,业务能力强,执行到位以及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在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活动中,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混乱、集体资产流失、群体性信访的,依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农经发〔2009〕2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委监委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莲都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莲政办发〔2016〕1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撤村建居后的经济合作社、属村集体所有的村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