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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莲都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23年1月22日已废止)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1-49308      发布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 2021-12-30 15:01:12

文号:莲退役军人局〔2021〕64号

生效时间:2021-12-30 15:01:12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1-49308 文号 莲退役军人局〔2021〕64号
发布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1-1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

现将《莲都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莲都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莲都区教育局

莲都区民政局

莲都区财政局

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莲都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4日



莲都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更好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全区营造尊崇优待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困难退役军人的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3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5 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 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42号)和《丽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通知》(丽退役军人局发〔2021〕39 号)文件精神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帮扶援助的主要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帮扶援助的主要对象:

(一)户籍在莲都区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二)在莲都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三属”;

(三)户籍在莲都区的现役军人父母(直接抚养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等原因,以及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帮扶援助的。

第三章  帮扶援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体现尊崇优待。按照“普惠加优待”要求,在保障享有公民普惠待遇基础上,再给予临时性、过渡性帮扶援助,确保我区高水平小康路上退役军人一个都不掉队、现役军人家庭一户都不能少,实现共同富裕。

第六条 立足济难解困。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及时对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予以帮扶援助,解决他们的现实困难,传递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充分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切实增强广大退役军人的幸福感、获得感。

第七条 坚持公平合理。分类分层帮扶援助,合理确定援助标准,严格援助程序,做到公正公开公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注重现实表现。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后现实表现好的,要优先予以帮扶。对被追究刑事责任、存在失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不予帮扶援助。

第九条 实行属地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应帮尽帮,即时受理、限期办理,确保援助及时。

第十条 实行一事一援助。帮扶援助实行一事一援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一条 实行多措并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等举措,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第四章  帮扶援助的标准及情形

第十二条 生活援助。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体现优待性。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次月停止发放增发部分的补助。

第十三条 医疗援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发生符合我区医疗救助政策的医疗费用,由区医疗保障局按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并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医疗救助比例基础上上浮10%进行医疗援助,医疗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时不再进行医疗援助,医疗援助经费纳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预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民政局积极探索将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具体医疗救助比例参照《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第十四条 住房援助。帮扶援助对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优先给予相应帮扶援助。

(一)被列入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帮扶援助对象,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并列入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的,按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政策给予补助,确保危房及时解危。

(二)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教育援助。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对象,由区教育局筹措,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助;接受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对象,由区教育局配合做好相关援助工作。

第十六条 就业援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和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处在劳动年龄段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帮扶安置,对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莲都区初次创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含网络创业),可依政策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七条 其他临时性援助。对于帮扶援助对象存在以下情形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一次帮扶援助:

(一)帮扶援助对象属于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按照20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援助。

(二)帮扶援助对象为县(区)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以及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困难,需要给予帮扶援助的,按照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援助。

(三)因病致困类:帮扶援助对象当年度因旧伤复发、患重大疾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在定点医疗机构(含持外配处方到医保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可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临时生活困难援助:

1.医疗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按照500-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援助。

2.医疗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的,按照1000-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困难生活援助。

3.医疗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在3万元以上的,按照2000-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困难生活援助。

上述条款中,帮扶援助对象的医疗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包含药店买药所承担费用,但需提供当年买药发票,医生出具的病情诊断书,且购买药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内的。

(四)因残致困类:帮扶援助对象因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役后致残、关节退行性变,长期无就业能力或者就业能力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按照1000-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援助。

(五)因教育致困类: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补助对象子女,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教育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按照1000-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困难生活援助。

(六)因其他原因致困类:帮扶援助对象因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水灾火灾等原因,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照1500-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困难生活援助。

经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研究认定的帮扶援助对象存在特殊困难、特别事例或者所需补助金额超出前款规定的数额的,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一事一议”研究确定困难援助额度。

第十八条 社会化援助。主要是通过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五章  帮扶援助的主要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村(社)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开展好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工作,对年度内出现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经社会保障后仍特别困难的,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受理、乡镇(街道)审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的程序给予帮扶援助。同时,帮扶助对象申请住房援助、教育援助和就业援助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情况说明材料,具体事项按原渠道、原程序办理,相关部门优先予以落实。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莲都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审批表》(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填写的可由村(社)退役军人服务站代填写),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莲都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审批表》;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复印件或其他服役证明材料;

4.申请人社保卡复印件(需注明姓名、开户行、账号和联系电话);

5.申请补助类别材料:

(1)因病致困类:提供本人医院诊断书、病历证明、医院结算票据以及报销票据等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2)因残致困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医院关于关节退行性变的诊断书等;

(3)因教育致困类:提供本人、子女就学期间所需学费、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助学贷款等证明材料;

(4)其他原因类:因自然灾害致困的,需提供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的证明及受灾图片;因交通事故致困的,需提供事故认定机关出具的鉴定书及相关图片;因人身伤害致困的,需事故认定机关出具的鉴定书及相关图片;因水灾火灾致困的,需提供所在村(社)的证明及受灾图片;因见义勇为致困的,需提供见义勇为认定书复印件;

6.因同一事由接受过其他帮扶优待援助的情况说明。

(二)村(社)受理。村(社)退役军人服务站按照退役军人提交的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了解其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上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村(社)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核查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发票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经乡镇(街道)审核后,在《莲都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提出补助金额建议,并在《浙江省优抚服务管理平台》填写临时困难援助申请,上传《莲都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审批表》、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退役证明材料及优抚证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5日前将审批表、人员汇总表和申请援助相关纸质资料统一报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得让申请对象自行送达;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

(四)区级审批。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的申请援助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按季度报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在申请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人民政府或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五)资金拨付。临时困难援助资金列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度预算,经核对报批后将援助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直接拨付给申请援助个人社保账户。

(六)建立档案。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申请援助人员的资料,及时做好材料归档和数据资料保存,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强化服务意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坚持以退役军人为中心,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简化程序、优化服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在入户调查时,可对有关信息进行了解,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供与帮扶无直接关系的信息。要坚持实行“村级周探望、乡镇(街道)月走访、区级季联络”,结合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节点开展走访慰问,了解帮扶对象实际生产生活状况,强化责任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

第二十一条 强化资金管理。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十二条 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严禁优亲厚友,严禁弄虚作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认真、缺乏责任心,弄虚作假、优亲厚友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莲都区退役军人临时困难补助工作实施方案》(莲退役军人局〔2021〕43 号)同时废止。

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莲都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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