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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指定区征收指导中心作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通知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1-47712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11-23 09:12:59

文号:莲政办发〔2021〕46号

生效时间:2021-11-23 09:12:59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1-47712 文号 莲政办发〔2021〕46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简政放权、高效便捷、公开便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号)《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省、市相关工作做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指定区征收指导中心作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由其对外承担莲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和应诉责任。

同时,启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专用章”,有关使用管理事项如下:

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专用章(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范围为审核承办莲都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开的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权限范围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

二、在上述使用范围内,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专用章与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包括因审核承办莲都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开的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权限范围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引起的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宜。

三、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专用章由区政府指定区征收指导中心使用管理。区征收指导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建立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经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制度使用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专用章自2021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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