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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作者: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10-21 08:42:27

  为深入推进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近日,丽水市纪委市监委通报了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通报

  1.青田县万山乡孙阔村原党支部书记罗佐彬擅自领取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款等问题。2000年,罗佐彬以青田县孙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承包了孙阔村五十步自然村的集体林地405亩。2005年至2020年期间,罗佐彬先后任孙阔村村民主任、党支部书记,其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情况下,擅自以孙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将承包林地中300亩申报了生态公益林并领取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款,截至2019年共计领取补偿款7.8万元。同时,孙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仅于2009年支付了6万元青苗款,一直不支付剩余青苗款以及历年租金,共计19万元。2020年12月,罗佐彬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已返还村集体。

  2.莲都区太平乡人民政府原副乡长汤伟波监管项目不到位问题。2016年,太平乡人民政府作为小安村垦造耕地项目业主单位,将该项目交由小安村集体建设。汤伟波作为业主单位经办人及分管领导,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该项目未按照施工图纸进行建设,修整石坎厚度、生产路浇筑方式、尺寸等参数低于施工图纸标准,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况;同时,未认真审核变更联系单,导致多支付工程款,存在工作失职。2021年6月,汤伟波受到诫勉处理,施工方已退回多支付的工程款项。

  3.缙云县舒洪镇姓王村原出纳员王杏蕊挪用村集体资金问题。2016年5月,舒洪镇姓王村为防止村民违章建房,决定对准备新建住房的村民收取建房保证金,并由村出纳员王杏蕊开立私人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建房保证金等村集体资金。2016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王杏蕊前后3次从该账户挪用村集体资金共计40万元,用于办理银行定期存单、购买理财产品等营利活动,获利归其个人所有。2021年3月,王杏蕊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违纪违法款项已返还村集体。

(丽水市纪委市监委)


主办单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莲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莲都区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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