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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0-27914      发布机构: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09-08 14:48:47

文号:莲政发〔2020〕26号

生效时间:2020-09-08 14:48:47  废止时间:2020-11-13 09:59:44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0-27914 文号 莲政发〔2020〕26号
发布机构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9-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莲政发〔2020〕26号文字解读

莲政发〔2020〕26号图文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发放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发放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根据《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丽建发[2019]245号)文件精神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丽水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发放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丽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包括开发区)国有土地上的四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其加装电梯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的标准、对象等按本办法执行。 

  二、补助原则 

  财政资金补助遵循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的原则。 

  三、奖励补助标准、对象 

  (一)项目奖补标准。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对符合条件(完成加装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移交)的业主,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台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列入市、区民生实事期间提请申请并完成联合审查的,在完成加装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移交后,区财政另外给予2万元/台的一次性奖励;低保家庭参于出资加装电梯的,另给予1万元/台的补助,低保边缘家庭参于出资加装电梯的,另给予0.5万元/台的补助,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给予保障。 

  (二)项目奖补对象。对于申请电梯加装业主所获得的一次性奖励,对象为加装单元的全体申请业主;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补助,对象是申请业主中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 

  (三)考核补助。实施加装电梯量化考核,在完成加装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移交后,市财政给予加装电梯所在社区0.8万元/台的工作经费补助;对于列入市、区民生实事期间提请申请并完成联合审查的,在完成加装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移交后,区财政另外给予所在社区0.2万元/台的工作经费补助。 

  四、补助程序 

  (一)奖励补助申请程序 

  在加装电梯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移交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后,各街道办事处填写《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资金补助申请明细表》(附件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市级资金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每年于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分批次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表、特种设备检验报告与申请表格(一式三份)报送区建设局,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需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提出奖补申请。 

  (二)奖补资金拨付程序 

  区建设局审核完成,报区政府审批后,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资金拨付至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对资金拨付明细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拨付至符合条件的加装电梯申请人代表(受托人)及相关人员。涉及到市财政保障资金的,年终再与市财政局进行结算。 

  五、工作经费 

  由区财政局按10万元/年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至区建设局,用于加装电梯工作的宣传发动、专家评审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支出。 

  六、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8日起实施。 

  附件:1.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资金补助申请明细表 

  2.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资金补助申请汇总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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